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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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4篇)

2023-01-17 08:00:1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4篇)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4篇)

篇一: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发〔2009〕13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

  予纪律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

  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

  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八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决定按时或延期解除察看期限。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期限,但留校察看期限不得少于半年。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不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九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刑事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事后有报复行为的,给予

  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

  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打架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

  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

  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

  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录像资料以及其他淫秽制品

  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购买、窝藏或销售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或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进行经济补偿外,分别给予下

  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

  过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

  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双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3至4天的,给予警告

  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5至6天的,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7至8天的,给予记过

  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9至10天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包括6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11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照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5学时计

  算。第十六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周口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强行拿取他人试卷抄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

  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

  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

  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

  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

  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复制、查阅和传播有

  害信息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冒用他人

  名义发布恶意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

  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声

  誉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

  怖信息及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未经允许擅入他人或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

  用程序、数据、信息存储等进行操作,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刁

  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

  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大功率电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损害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二)在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中弄虚作假的;(三)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酗酒滋事行为的;(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等信息的;(四)对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五)阻碍、抵制工作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的;(七)伪造、涂改、转借学生证、校徽等证件行为的;(八)在实习期间,违犯学校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九)在学校查处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

  的;

  (十)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十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代表学校

  做出承诺、或者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院(系、部、所)的名义进行盈利活动

  的;

  (十三)因发泄个人不满情绪,从楼上乱扔酒瓶、饮料瓶等物品的。第

  二十五条学生的违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除给予违纪者相应处分外,还要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权限及程序第二十六条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其中给予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配合执行;有关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和教学院(系)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七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违法、违规

  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核,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后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牵涉两个院(系)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分别由学生所在(院)系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报学生处。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违纪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教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填写《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或者发布公

  告。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被告知或者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院(系)作出陈述和申辩;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院(系)作出陈述和申辩

  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研究并作出结论。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负责印发,视具体情

  况决定公布范围;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将《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

  定书》和《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同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院(系)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

  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拒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依照相关程序把处分决定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

  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以及送达情况的有关笔录材

  料,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存档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类型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处分决定的申诉参照《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拒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第三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决定书、处分呈报表、留校察看考

  察表、申诉复查结论以及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学生减轻、解除处分决定书、《周口师范学院学生申请减轻、解除处分处理意见表》,分别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其他相关材料交学生处备案,不装入学生档案。

  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本实施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篇二: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纪发[2003]1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第五条处分决定的宣布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分批复之日的十五日内,在党委(党组)以及受处分人所在的支部党员大会或指定的范围内宣布。1.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的决定精神,通报情况,统一认识,研究确定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宣布事项,明确宣布的组织分工。2.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基层党委派出代表传达上级党委会议精神,宣读党纪处分决定;党员可以就处分决定发表意见;支部党员大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3.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及时将党纪处分决定宣布情况书面报告所属的基层党委,并抄送本单位的纪检部门。处分决定由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应宣布上级党组织的处分批复。(二)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于收到政纪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十五日内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行政首长确定的范围内宣布。(三)处分决定宣布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宣布的时间和范围。第六条处分决定的生效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给予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后即生效。受处分人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期,从受处分人签收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处分决定的存档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六十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将《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回寄给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并归入案卷。按照受处分前的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装订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的有关栏目载明归档材料的名称和归档日期,签上姓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受处分人因职务被降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将其人事档案移交下级管理的,应在处分决定执行完毕后即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处分决定的执行(一)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离于原任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已改正错误的,留党察看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如未能收到预期察看效果的,可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但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坚持错误不改,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开除其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干部,按低于原任职务分配其他党内或党外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处分决定书载明的降低职级事项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并办理相关手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对违法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党员,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不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二)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限(半年)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

  和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限(一年)未满的,不得

  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

  等级的,可按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在撤销原职

  务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在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以及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受开除处分或严重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由其所在单位办理开除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1.所在单位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寄送的开除处分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后,即作出解除受处分人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决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解除人事行政关系的时间自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被开除人员保管的文件、警械、办公设备、公共财产等物品以及有关工作事项的清点和接收,办理登记手续。

  3.所在单位应于处分或判决(裁定)生效日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被开除人员的工资,办理工资核销及工资基金减退手续。

  第九条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等有关待遇的处理

  1、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其受处分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受处分人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及党委(党组)、政府关于受处分人职务安排、工作岗位、享受待遇的决定,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的三十日内,根据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等工资待遇的变动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的财务部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2、省管的厅级以上干部,设区市管的处级以上干部,县(市、区)管的科级以上干部,其受到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待遇的变动,由其所在单位呈报,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财务部门收到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受处分人工资待遇变动的书面通知后,追溯至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次月起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工资待遇变动情况,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对降低职务、级别后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与原职务、级别工资额差额部分已经发放的,要及时予以扣缴,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4、对未涉及刑事责任,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自任命机关作出新任职务的任命决定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的次月起

  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其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施行。

  第十条违纪款物的收缴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执行;责令退赔的款物以及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纠正,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执行,并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人员的考察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每半年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一份关于遵纪守法的思想汇报,其所在党小组每季度对其思想及工作表现评议一次并反馈给本人,其所在党支部应成立考察小组,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言行考察并记录在案。察看期满后,应由本人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证实确已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作出批复后,应将党组织的考察结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以及批复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二条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行政记过、记太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3、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和参与,分工负责。各地可根据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查或进行定期自查、抽查。对处分决定未宣布、

  未入档的,责令立即补充宣布,补印装档;对应予收缴的款项未收缴的,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年度考核不按规定办理的,由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对受处分后工资及晋升应受影响而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令有关组织重新研究,重新发文纠正,已领取的工资予以收缴或由财务部门扣发处理,应降低的其它待遇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

  对执纪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拒绝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违规执行处分决定的,要严肃查处;对处分期内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作出或批准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参照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后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2、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

篇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摘编

  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3月

  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1

  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

  2

  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并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2006年1月1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中组发〔2008〕7号,2008年2月29日)

  3

  (2)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4

  (1)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2006年1月1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浙组〔2007〕45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篇四: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鄂纪发﹝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

  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

  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二)依据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

  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受处分人的职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手续;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级、工资、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

  (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机关;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职责:(一)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及其他待遇等作出相应调整,通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抄送财政部门;(二)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级别、工资调整以及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一)依据开除公职的政纪处分决定,通知和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办理受处分人编制注销手续;

  (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依据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通知书,办理对统发工资单位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二)负责扣回或者追回给受处分人多发的工资、津贴;(三)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下,负责涉案款物的处理;(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对违纪人员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二)组织协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及时抄送处分决定等文书,并督促协调执行到位。第十三条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切实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

  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报告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执行到位。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在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以及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抄送处分决定时,应当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宣布通报要求、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执行时限等情况,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处分决定归档等执行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按年度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调整、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任用晋升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应当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的;

  (二)未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工资待遇、职务级别和注销编制的,或者违规在处分影响期内晋升受处分入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四)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等次的;(五)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组织人事档案的;(六)未按规定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批准或者作出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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