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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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10篇

2023-01-04 11:25:07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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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10篇

篇一: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xx局“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集体领导,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7号)和《关于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x委办〔2014〕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为局党委、局下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局纪检组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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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集体审议讨论或决策的项目;(三)处置大宗固定资产、资源等项目;(四)重大活动项目;(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

  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以上额度进行幅度范围调整的,应经领

  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政策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

  (三)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委或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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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

  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

  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

  (二)集体决策5.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6.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领导班子成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应全体出席。7.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8.可视情邀请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9.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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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理。

  (三)执行决策10.“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

  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11.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12.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议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应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见附件)形式向局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第十二条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根据规定须保密外,应按要求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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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的;(二)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的;(四)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

  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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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

  单位(盖章):

  序号日期

  会议决定事项

  会议表决情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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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1.公司管理体制。2.公司机构设置。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4.公司薪酬机制。

  5.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1.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2.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3.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五)利润分配方案。(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1.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2.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中层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公司中层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等项目。(二)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四)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对外捐赠、赞助。(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第九条董事会、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董事。

  党委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党委委员。第十一条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需要董事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二条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款。(二)本办法第六条。(三)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决策的基本程序第一节拟定方案和确定议题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由归口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提出拟提交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

  方案后,由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所议事项,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书面议题意见(方案),议题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应协调一致,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办公室是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承办单位,负责对议题进行审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之外的决策项目,应退回归口职能部门,改由分管领导决策。

  第二节调研论证第十七条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酝酿准备第十九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条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原则上需要全体党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讨论决策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书记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党委副书记召集,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列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会人员列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党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纪委人员出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二十七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第二十八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形成纪要

  第二十九条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执行决策第三十二条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第三十三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向公司提出纠正意见,如纠正意见未予采纳,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三十七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动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决策。第三十八条上级管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需要上级管理单位批准或核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及时进行细化和调整、完善管理流程,并对决策会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提出或协助提出决策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对决策会议材料的充分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政工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二)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不及时进行报告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会议记录不完整或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缺失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决策内容和决策结论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第四十六条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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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和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支部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4、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定;5、涉及中心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6、中心领导班子建设、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7、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优评先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8、工资、福利、奖励、医保、社保、公积金、职称等涉及中心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0、对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励;11、报请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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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4、领导班子工作分工。5、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设备采购、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等经费支出较大的工程;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资金的使用1、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千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2、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在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策之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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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6、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二)“重要干部任免”集体决策的程序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支部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要项目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5、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四)“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2、资金使用方案报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三、“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1、中心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2、凡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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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4、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需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如需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7、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11、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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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议制度

  为仔细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美局领导班子内部监察体制,表现科学决议、民主决议、依法决议,增强迫度履行状况的监察检查,联合本单位工作实质,拟订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一)重要事项决议。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国家法律法例以及上司重要决议、重要工作部署的建议和举措;2.局审计系统党建工作、党风勤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3.局审计工作发展中长久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确实定;4.波及全局性的体系、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5.事关全区审计工作和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须报请上司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6.波及全局员工亲身利益等其余重要事项;7.重要奖赏与处罚决定;8.其余有重要影响的工作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1.科级干部(包含后备干部)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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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局系统干部任免;3.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介绍;4.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查核等级确立,局后备干部确实定;5.其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1.年度项目审计的安排;2.其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本使用。1.年度财政估算编制的建议;2.上司补贴资本计划安排;3.局机关2千元(含)以上的资本使用;

  4.其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本使用事项。二、主要程序“三重一大”事项,依照民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纪检监察、合法

  性审察和领导集体议论决定相联合的决议体制,主要采纳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会等会议形式议定。详细依照以下程序:b5E2RGbCAP

  (一)确立议题。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议建议或许经分管局领导审察的股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议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建议一致,经局长确认后,进入决议程序。对难以达成一致建议的,经局长确认,进入决议程序。局长提出的决议建议直接进入决议程序。除遇重要突发事件或紧迫状况外,不得暂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p1EanqFDPw

  (二)会前准备。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由有关股室(单位)提早准备。会前要深入检查研究,充足认识实质状况,科学剖析有益与不利要素,制定决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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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要事项,要宽泛征采建议,充足进行磋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仔细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议评估;对同民众利益亲密有关的重要事项,要推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民众的参加度。凡重要决议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点是进行社会稳固、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在决议前提出评估报告,供局领导集体研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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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酝酿建议。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早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资料提早送到,并保证其有一准时间认识有关状况。重要敏感事项,局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早交流,征采建议,个别酝酿。与会人员要仔细熟习资料,酝酿意见,做好讲话准备。RTCrpUDGiT

  (四)充足议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报告,与会人员就议题发布示确的建议。可视状况邀请有关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发布建议,为决议供给参照。会议主持人应在充足听取建议后,最后发布建议。5PCzVD7HxA

  (五)集体决议。凡波及“三重一大”事项,一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长按规定程序议论决定。依据不一样内容,会议表决可采纳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一定逐一明确表示赞同、不一样意或缓议的建议,并说明原因。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能够书面形式表达建议。会议主持人参照班子成员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会议定定应切合党和国家法律法例及有关文件精神。jLBHrnAILg

  (六)形成纪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察签发。xHAQX74J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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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履行决议。“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错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行时要表现效能原则。班子成员对集体决议有不一样建议的,能够保存,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前,应无条件履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司党组织反应个人意

  见。班子成员不得私自改变集体决议,确需更改的,应由领导班子从头做出决议;如遇重要突发事件和紧迫状况做出暂时处理的,应在过后实时向领导班子或上司主管部门报告,未达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从头做出决议的,经再次决议后,按新的决议履行。LDAYtRyKfE

  三、监察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依据分工和职责实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的履行状况,并将贯彻本实行方法的状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按上司党组织要求报告贯彻本实行方法的状况,并监察局属各单位拟订、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Zzz6ZB2Ltk

  (二)局机关有关股室依照党风勤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分工,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的贯彻落实,并实时向领导班子报告状况。局纪检组负责监察局领导班子、各股室、各单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状况。dvzfvkwMI1

  (三)依据事项内容指定有关股室,负责按期对重要决议的履行状况进行追踪与反应,成立重要决议后评论体制,并将有关状况向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领导班子报告。由领导班子全面评估决议履行成效,决定能否对决议予以调整或停止履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议、履行状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期或不按期在相应范围内公然。rqyn14ZNXI

  4/11

  (四)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拟订、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的情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查核和党风勤政建设责任制查核的重要内容。EmxvxOtOco

  四、责任追查(一)对个人或少量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履行或私自改变集体决议的,集体决议履行不力或错误履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行政机关公事员处罚条例》、《对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SixE2yXPq5(二)发现集体决议失误或涉嫌违纪违纪的,应在查明状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司有关部门接受相应的责任追查。6ewMyirQFL(三)对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错误决定,局党组应实时撤除其决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余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五: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

  法

  __局“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集体领导,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7号)和《关于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x委办〔2014〕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为局党委、局下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

  局纪检组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事关本单位工作全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四)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党委、基层领导班子直接管理干部的职务调整及有关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二)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和人员录用、调动、调整、解聘、推选等事项;(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候选人的推荐;(四)局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本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

  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物资(服务)采购项目;

  (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集体审议讨论或决策的项目;

  (三)处置大宗固定资产、资源等项目;(四)重大活动项目;(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以上额度进行幅度范围调整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政策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三)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委或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一)酝酿准备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

  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

  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

  度。(二)集体决策5.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

  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6.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领导班

  子成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应全体出席。7.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

  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8.可视情邀请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9.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理。

  (三)执行决策10.“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11.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12.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议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应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见附件)形式向局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第十二条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根据规定须保密外,应按要求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的;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四)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附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单位(盖章):序号日期会议决定事项会议表决情况备注

  

  

篇六: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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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化、规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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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研究和处理;(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

  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

  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

  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

  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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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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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

  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

  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一)坚持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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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二)集体决策: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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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容。(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围公开。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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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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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责任: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

  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

  行决策的;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

  的;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

  措施纠正的;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

  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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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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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

  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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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中心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确实定;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5.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6.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7.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8.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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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二〕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到达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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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组织实施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监督检查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以下情况给国家、集休、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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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方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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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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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化、规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立和开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工程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事关改革、开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三〕司法行政长远开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方案;〔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立中的重要事项;〔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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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研究和处理;〔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事项:〔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二〕局后备干部确实定;〔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

  项。第五条重大工程安排包括以下事项:〔一〕本局重大专项建立工程;〔二〕年度预算外的根本建立、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

  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工程;〔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工程立项、

  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工程安排事

  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以下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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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

  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

  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那么要求:〔一〕坚持集中制原那么。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那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展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立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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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展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展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根底上,确定会议议题。〔二〕集体决策: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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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穿插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存,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视检查:〔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承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视和监察。〔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容。〔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围公开。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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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责任: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展决策

  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

  展决策的;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躲避集体决策

  的;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

  措施纠正的;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

  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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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

  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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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一)凡涉及我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要由局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我局有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的解决好民主与集中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规定进行决策,保证权力对的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核心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二、重要内容“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一)重大事项决策

  1、上级关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会议和文献精神贯彻和贯彻;

  2、单位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重大问题;

  3、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重大问题;4、党政机构设立、调节及人员编制;5、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筹划、工作目的拟定;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编制和调节;7、涉及全局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办法制定;8、涉及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9、我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关于事宜;10、局领导班子以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其她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调进和调出;2、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调节和任免;3、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4、县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5、对我局干部职工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解决意见;6、局领导班子以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其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

  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2、基本建设项目;3、其她需要集体研究决定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状况;2、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经费安排;3、重大项目经费安排;4、其她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三、决策程序(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1、重要负责人拟定需要讨论决策议题。2、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关于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征询、决策评估;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有关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干部职工参加,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3、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意见和建议。4、依照所要决策事项内容,准备会议材料,拟定期间、地点、与会人员等。5、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策。(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1、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本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任(聘)用干部决定。

  2、其她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有关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3、依照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拟定期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定。(三)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1、由关于科室、分管领导或重要负责人提出。2、由关于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3、分管领导听取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状况报告,并提出详细意见。4、依照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内容,准备会议材料,拟定期间、地点、与会人员等。5、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策。(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1、由关于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筹划;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审核,提出详细意见。3、依照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拟定期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4、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策。四、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需通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决策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三)通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2/3,会议方可举办。(四)会议在讨论关于议题和工作时,应一方面由主管同志报告状况,其她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普通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扩大会作出决定,采用表决制。出席会议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2/3为通过。(六)对于带有实质性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规定,普通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七)凡前次党委会议做出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要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批准,否则不得复议。(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关于议题时,本人应积极回避。(九)会议决定事项,应明确贯彻部门和负责人。(十)对尚未正式发布会议决策和需保密会议内容,与会人

  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肃追究关于人员责任。(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状况,涉及决策参加人、决

  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告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决策实行(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要严格遵循执行,任何个人无权变化集体决策,如有不批准见,可以保存,同步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由重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三)负责执行决策科室应当制定决策实行方案,保证贯彻决策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迟延。(四)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状况、新问题,关于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六、决策监督(一)党政重要负责人是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负责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拟定有关控制办法,规范记录文档,增进

  

篇十: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行政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3.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政治学习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问题;4.表彰奖惩以及违规、违纪的处理;5.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6.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7.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干部的任免;2.干部岗位的调整;3.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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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1.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和调整;2.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万元以上);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单项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款项支出;2.专项经费拨付在5万元以上的;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实行书记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决策之前需学习相关纪法条文或文件精神。(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在召开党组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认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1.酝酿决策(1)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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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领导酝酿,拿出初步意见,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2)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集体决策(1)在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首先组织学习相关纪法条文或文件精神,其次党组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2)党组会议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等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3)党组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3.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决策后,由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分叉的,由党组会明确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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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

  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应由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一)为切实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由办公室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二)擅自泄露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组作出正确决策的;(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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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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