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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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完整文档)

2022-09-15 19:20:06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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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完整文档)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_ _ 规章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一

 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

 ⑴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

 ⑵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⑶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⑷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二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2%。

 每月工资收入在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3%。

 2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条第 1 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3 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1 角。

 4 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 1 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 0 1000 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 ( 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 6 6 。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相关阅读: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党费缴纳标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缴纳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管理原则

 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

 党费管理要求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

 ⑴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

 ⑵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⑶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⑷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是培训党员;

 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三

 在职:

 税后月收入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 0.5%;3000 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 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 0.5%;5000 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 1%。

 农民党员:

 每月交纳 0.2—1 元; 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

 每月交纳 0.2 元; 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 0.2 元缴纳党费。

 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 1000 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上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 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交纳党费问题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在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和及时收缴党费。

 党员因调整工资或升级补发的工资,是否要补交党费

 党员调整工资或升级后,应从补发工资的月份起,以补发后当月实际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交党费差额。例如,原月工资在 100 元以下已按 0.5%的比例交纳了党费,工资调整后工资超 100 元,就要按 1%的比例补交党费差额。

 党员临时性收入交不交纳党费

 党员除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交纳党费外,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如津贴费、补助费、稿费、版税、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可以不交纳党费,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 0 1000 元以上党费问题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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