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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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精选文档)

2022-09-08 14:10:07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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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精选文档)

 

 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 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

 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随着市县党委换届基本完成和领导班子配备改革逐步到位, 市县党委领导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尽快适应新变化, 积极改进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确保换届后市县两级党委规范高效运转, 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合理确定市县党委常委的职责分工

 科学合理地确定

 职责分工, 是市县党委常委切实负责的前提和基础。

 要使分工科学合理, 至少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 提升党委的领导水平, 形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整体合力; 二是有利于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解决好党委与政府之间、 专职副书记与其他常委之间、各常委之间分工交叉重叠的问题; 三是有利于调动领导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实际情况, 按照上述要求, 在新的领导体制下, 市县党委常委大体上可作如下分工。

  ——党政“一把手”的分工。

 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 负有全面责任,起着关键作用。

 党委书记作为“班长”, 担负着抓班子、 带队伍的重大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委全面工作, 组织常委会活动, 协调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市(县)

 长作为党委副书记和行政首长, 既是党委书记的“副手”, 又是政府的“一把手”,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审计、 行政监察等部门, 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专职副书记的分工。

 根据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要求, 专职副书记和常委都直接对常委会和书记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合理定位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分工, 使之既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又不影响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实施, 避免出现“实职虚设”或“专职不专”的倾向。

 根据甘肃的实践, 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定位是, 做好协助决策、 协调落实的工作, 不再分管其他常委分管部门的工作, 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职能:

 一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 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 二是协调落实常委会决定和书记安排的有关工作;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 负责群团工作, 分管主要负责人未进入常委会的党委部门, 联系政协工作。

 书记未兼任人大主任的, 联系人大工作。

  ——常委的分工。

 常委是分工负责制的实施主体, 对分管工作负有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 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的职责。

 面对新情况, 常委的职责定位和分工, 很难用一个固定模式一次规定到位。

 从甘肃的实践看, 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 常委、 纪委书记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联系行政监察工作; 常委、 组织部长负责党的组织工作, 联系编制工作和政府人事工作; 常委、 宣传部长负责党的意识形态、 思想理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联系政府科教文卫工作; 常委、 政法委书记负责政法工作, 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协调公检法和安全工作, 联系行政司法工作; 常委、 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负责机关日常协调运转和各常委的服务保障工作; 常委、 统战部长负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 联系民族工作和宗教事务工作; 常委、 常务副市(县)

 长协助市(县)

 长负责政府日常工作, 分管政府有关综合部门。

 其他常委根据所任职务, 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 可视实际情况和工作

 需要, 由市县党委确定分管或联系某一方面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 各常委不仅要认真做好分管工作领域有关事项的决策, 还要充分履行常委会成员的职责, 参与常委会的所有决策。

 改进和规范市县党委的议事决策程序

 市县党委换届以后, 随着党委领导体制的变化, 原来的决策程序、 议事规则和运行方式, 在许多方面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迫切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

  取消书记办公会。

 书记办公会作为一种会议制度, 虽然《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 但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 对重大问题, 一般都是先上书记办公会, 再拿到常委会上研究决定。

 这样做, 既不利于调动其他常委的工作积极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常委会和全委会的作用。

 因此,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以后, 取消书记办公会势在必行。

 考虑到书记办公会完全取消后, 有许多重大事项还需要在常委会之前进行酝酿、 沟通或协调, 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 由书记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 对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酝酿和沟通, 但这类会议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书记、 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以临机处置, 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强化常委会的决策功能。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以后, 需要提交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比以往增加了许多。

 适应这个变化, 有必要适当增加常委会议的次数。

 原则上每月召开 2 至 3次, 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同时, 还要进一步规范常委会议召开的程序, 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重点抓好以下六个环节。

 一是确定议题。

 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各常委根据分管工作需要提出, 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统一协调, 报书记审定, 也可由书记 委托专职副书记审定, 或由书记直接确定。

 二是提前通知。

 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各常委, 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以便常委根据议题做好准备工作。

 三是酝酿讨论。

 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分管常委负责介绍情况、 作出说明, 各常委充分讨论、 发表意见。

 在这个环节, 书记作为主持人,既要注意营造民主氛围, 让大家能够畅所欲言, 又要能够驾驭局势, 保证议题能够在

 得到充分议论后形成一致意见; 各常委必须增强全局意识, 敢于议事、 善于议事, 变“谁分管谁说话”为“分管的说明情况、 不分管的表达意见”。

 四是进行表决。

 常委会决定事项,一般可采取口头、 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

 决定多个事项时, 应逐项表决。

 五是作出决策。

 根据表决结果,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场宣布议题的决策结果。

 六是形成纪要。

 会后 3 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由常委根据各自分工抓好落实。

  突出全委会的监督作用。

 在新的领导体制下, 全委会除了履行安排部署本地区今后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 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审议和表决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重要岗位主要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等职责外, 还有一个重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常委会阶段性工作情况的报告, 监督检查常委会贯彻执行全委会决策的情况。

 也就是说, 与换届前相比, 全委会的监督功能进一步强化了。

 为此, 一方面要适当增加全委会次数,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 1 次, 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另一方面, 要规范全委会的程序和规则, 切实发挥全委会的职能作用, 确保委员的知情权、 参与权、 决策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落实。

 在召开全委会前, 应由常委会确定议题, 并提前 5 天通知各委员, 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

 在全委会议上, 要汇报常委会工作情况, 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 对提交全委会研究的事项, 应安排充足的发言时间, 让委员充分酝酿讨论, 发表个人意见; 对需要决定的问题, 一般应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 决定多个事项时, 应逐项表决; 对投票结果, 应当场计票并公布,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宣布决策议题通过或否决。

 会后,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由常委会负责执行或落实。

 除保密事项外, 对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一般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进一步完善市县党委工作运行的配套制度

 要以完善决策程序、 扩大决策民主、 确保决策落实为目标, 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常委分工负责、 党委议事决策相关的配套制度。

 目前, 应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五项制度。

  1、 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

 各常委在提出议题前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讨论, 研究提出比较成熟的方案,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在方案提出以后, 一般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有的还应听取人大、 政协、 人民团体、 民主党派、 党外人士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2、 建立和完善咨询制度。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 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在提交会议讨论前, 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 决策评估; 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要实行公示等制度, 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增强党委工作的透明度, 提高民主、 科学决策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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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立和完善工作汇报沟通制度。

 常委要定期向书记和常委会汇报分管工作, 便于书记和其他常委了解全面情况。

 担任政府副职的常委, 在向书记汇报工作前, 还要及时向政府正职汇报。

 涉及其他常委分管部门的工作和事项, 在向书记汇报或提交常委会之前, 要与分管常委充分协商沟通。

 同时, 充分发挥简报、 专报等信息渠道作用, 适时向各常委通报分管部门的重要政策制定情况, 工作部署、 工作进度及需要各常委了解掌握的情况, 以利于集体决策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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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决策的必经程序, 明确各个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并对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对重大决策的出台, 必须形成完整的资料, 建立档案, 以备查阅。

 同时, 对造成失误的决策, 要认真进行分析, 根据备案资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建立和完善督查落实制度。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 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 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落实。

 决策实施过程中, 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

 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常委应每半年向全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 应由作出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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