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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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篇

2023-02-14 12:35:06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的基本路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篇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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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采取*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给予误工补贴。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资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民兵工作条例全文3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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