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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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8篇

2023-01-15 09:10:07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8篇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随着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确保竣工决算的及时、合理、准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8篇

篇一: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随着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确保竣工决算的及时、合理、准确,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和投资规模,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学校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或投资额在150万元及以上装饰工程及对学校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自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分阶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部门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事项进行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可以延伸审计。第四条:跟踪审计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在每个阶段实施完毕后由审计部门及时提出跟踪审计意见,办理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进入下一实施阶段。现将每个阶段对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的职责和要求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1、建设管理部门职责:(1)将符合上述跟踪审计条件的项目及时向审计部门通报备案;(2)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的项目批文、甲方组织管理者名单及联系方法;(3)及时报审工程概算及招投标等有关资料。2、审计部门职责:(1)根据建设管理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编制跟踪审计计划,合理组织审计力量,参与跟踪审计活动。(2)由跟踪审计人员进行概算审计,从源头把关,形成制约机制。(3)认真研究、查核报审的文件和资料,从节约投资,优化方案,规范程序等角度,及时提出阶段性审计意见。(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1、建设管理部门职责:(1)在正式签订建设项目相关的经济合同之前,应经校合同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并注意在签定合同时,合同条款中须有“工程款经审计后方可结清”及审计费合理承担的条文;(2)向审计部门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和必要的工作场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交底情况的有关资料;(3)在工程发生变更后一周内,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明确变更内容及由此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并报送给跟踪审计人员;(4)工程完工后一月内及时整理零星工程、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等资料,以备核查;(5)督促施工单位按月提供单位工程的验收月报表。2、审计部门职责:(1)审查有关经济合同,合理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重点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与合规性;(2)对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进行查验和复核;(3)参与确定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款;(4)审查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月报,并以此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5)重点对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情况提出阶段性审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阶段:1、建设管理部门职责:(1)在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备案后三月内,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由建设管理部门将相关工程决算资料复核后报送审计部门审计;(2)向审计部门通报工程实际付款情况及概算执行情况;(3)向审计部门通报尾工工程情况。2、审计部门职责:(1)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组织力量进行决算审计。一般情况下,审计结果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2)对工程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投资效益进行评价;(3)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并作为支付工程价款和审计费用的依据。第五条:审计部门在内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加大审计范围,可由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无条件地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工作,主动及时,严格把关。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社会中介机构的跟踪审核情况,汇总、反映并协调跟踪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第六条:对由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谁跟踪、谁审计”的办法。建设管理部门除按有关规定支付竣工决算审计费外,还将适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跟踪审计费用,并纳入委托审计费中一并支付。第七条: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委托双方的利益,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项目的跟踪审计费用原则上按下列标准计取: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全程跟踪时,跟踪审计费按不高于合同价的千分之二点五计取。非全程跟踪的项目,按跟踪内容情况适当调整;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项目,全程跟踪时,跟踪审计费按不高于合同价的千分之二计取。非全程跟踪的项目,按跟踪内容情况适当调整;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程跟踪时,跟踪审计费按不高于审定额的千分之一点五计取。非全程跟踪的项目,按跟踪内容情况适当调整;第八条: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违反招投标和有关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二: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5.12.162015.12.16甘教发〔2015〕77号

  高等教育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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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发〔2015〕77号省属各高校、厅直属各单位:《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教育厅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教育厅2015年12月16日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省属高等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属高等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其它改善办学条件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教育厅是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省属高校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属高校项目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省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第十条省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省教育厅意见,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省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一条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十二条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省教育厅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第十四条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省属高校申请审批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五)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或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登记表;(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九)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及资料。第十六条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论;(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三)场址选择;(四)建筑方案选择;(五)节能节水措施;(六)环境影响评价;(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八)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九)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十)项目实施进度;(十一)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十二)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十三)财务评价;(十四)社会评价;(十五)研究结论与建议。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行审批(或备案)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

  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项目审批(或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

  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或备案)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时间。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省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建筑方案有重大变化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化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应当作为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初步设计。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及资料。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省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等均应当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执行。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第二十五条省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第二十六条省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第二十七条省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第五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第三十二条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第六章监督与评价第三十五条省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省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第三十七条省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含修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应进行审计。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含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第四十条省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第四十一条省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

  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省属高校,由省教育

  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甘教发〔2012〕73号)同时废止。

  ——结束——

篇三: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明确项目承包经济责任,提高施工生产过程管理监督作用,规避企业风险,便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特制订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一、总则1.项目跟踪审计管理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法》、财务准则、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各项管理规定,进行依法合理公正审计。2.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就是对整个工程的全过程进行审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审计,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二、审计内容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就是对项目的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成本核算的全过程和项目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的全面审核。直到工程竣工结算,奖罚兑现,总结分析完成为止。三、审计项目(一)自有工程项目审计1.项目投标报价、中标的审计对投标报价编制是否合理、正确、有无漏项的审计,投标报价与中标价的量差、价差审计,及预算外签证、设计变更是否签回的审计。2.承包合同的审计合同是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依据。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有相关部门领导审核会签,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否公正合法合理,清晰明确,资金是否到位,工程是否有批件,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等。3.工程项目计划成本的审计项目中标后,施工单位要精心编制切实可行的工程成本计划和费用控制目标计划,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成本费用,增加项目的盈利水平。审计部门主要审核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计划的编制是否合理切合实际,降低工程成本的节约措施是否实际可行。

  4.工程成本核算的审计项目实际成本核算必须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的收入和成本不允许作挂账或瞒报处理,不允许人为调节成本,杜绝成本潜在亏损的发生,工程成本核算必须做到三对口,即:工程结算、生产统计、财务决算三统一,正确合理处理未完施工。成本核算项目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设置,正确核算归集工程成本。(1)人工费的审计人工费的审计主要从计件、计时工、人工费大包等方面,与预算定额用工量、单价对比,分析盈亏,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事前制定的工资,是否有超标准发放的现象;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发放奖金或实物的现象。通过严格的审计工作,把人工费控制在计划成本的范围之内。(2)材料费的审计对材料费的审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材料采购成本的审计,材料采购计划编制、询价报价单、供货合同;二是材料出入库管理,进场材料的质量、计量、验收入库、保管、储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材料出库是否实行限额领料单制度,主要材料实际与定额消耗的量差价差等审计;三是现场材料管理是否有丢失被盗现象。(3)机械使用费的审计机械使用费的审计,主要对自有机械和外租机械的工作台班、单价及租赁合同与机械费开支计划、工程预算定额取费进行对比,分析节超原因,提出改进建议。(4)其他直接费的审计

  审核项目部是否制定了费用支出计划和有关的节约措施,对已发生的材料二次倒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的购置、实验检验费、工程定位等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铺张浪费的现象。

  (5)间接费用的审计间接费用是项目成本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间接费用支出的范围,不得支付与此无关的其他费用。对间接费用审计主要是审核支出范围是否扩大,是否有支出计划,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支出等问题。(6)项目管理费用的审计管理费用会计制度有明确的支出项目,要依据相关规定、内控制度严格进行审查,看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支出金额是否控制在计划规定的范围,特别要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审核有无铺张浪费,大吃大喝超标准支出的现象,防止滋生腐败的现象发生。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处罚和曝光。(二)项目承包项目的审计项目承包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项目承包合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各项目标管理责任,自觉接受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跟踪审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审计:1.税金、综合管理费。审计项目承包项目部是否按照《__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项目承包工程管理办法》、《项目承包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税金、管理费。2.审计检查项目承包项目部对签订的供货合同、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及各种专业分包的经济类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对不履行合同、协议的项目承包项目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监督执行。3.资金的审计。项目承包工程项目工程款回收,必须由公司财务委派专人收取,进入公司资金中心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资金体外循环,否则,公司根据情节做出严肃处理。4.劳务费、货款等款项的支付审计,项目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各种款项的支付,切莫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公司将做出处理。四、项目考核奖罚兑现的审计

  认真严格地贯彻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奖罚制度真正起到奖优罚劣,鼓励先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作用。

  项目考核奖罚兑现的审计,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大纲第六章的规定执行。五、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建立项目跟踪审计的报告制度1.项目跟踪审计采取自下而上的形式进行。由项目核算人员填报《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见附表),通过对《项目跟踪审计报告》的分析,了解掌握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成本核算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指导和纠正。公司对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2.项目跟踪审计实行月报制度。经基层公司财务科(组)长审核后,次月8日前将《项目跟踪审计报告》、项目部成本报表一并报项目管理部、审计部各一份。3.基层公司对跟踪审计项目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终了次月16日前对《项目跟踪审计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报财务部、审计部、项目管理部各一份。项目竣工验收后,编报完整的《项目跟踪审计报告》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总结项目管理的经验教训,以促进项目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篇四: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

  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实行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委托跟踪审计机构第三条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要求办理。第四条对外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第五条审计部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业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跟踪审计工作内容第六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一)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二)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审计部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四)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五)协助甲方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审计部提供造价控制分析报告;(六)工程施工过程中与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单位相互沟通,如遇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七)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审计部提供咨询意见;(八)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九)会同审计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相关工程部门及时报送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见附件),严格按照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的要求报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十)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跟踪审计工作职责

  SZ—00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

  修订日期:

  第七条在与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投资情况,要求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工程造价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始终在现场,常驻工程现场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土建一人、安装一人)。审计部不定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跟踪审计人员不在现场酌情给予罚款;项目负责人及造价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发现后审计部有权更换相关人员,平时有事必须向审计部及基建办负责人请假,跟踪审计单位需更换造价人员时须经审计部同意方可更换人员。

  第八条跟踪审计单位在参与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合同签订时要严格把关,对有关影响增加造价的施工方法、方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审计部对跟踪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予支持。

  第九条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如果因跟踪审计单位人员渎职或徇私舞弊,给医院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当事人进行撤换、处理。

  第十条如果施工阶段审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医院有权中止合同,另行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全部交给医院。

  第十一条跟踪审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做出的各种签证提前与审计部沟通。

  第十二条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进行现场勘验和确认;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对量大及非常规签证及时向审计部报告,并向审计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定价、材料定价、设备定价的市场考察和审核。

  SZ—00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修订日期:

  审计部:根据《山东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将

  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部,并对所送资料做出承诺。一、报送的项目资料如下:1.立项报告;2.施工方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含编制说明、初审结算书及审查说明;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许可证;4.工程合同或施工协议书;5.技术交底纪要、招标文件;6.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核的原工程概预算及增减概预算,或经过招投标

  项目的投标书;7.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技术洽商及现场施工签证和记录;8.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补充单价说明,实施监理工程的监理报告书等;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11.施工过程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及差价凭据,暂估价及差价凭据,合同规定

  需持凭证进行结算的原始凭据;12.甲方供料明细表;(含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实际价格、转账价格);13.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其他材料;14.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二、对以上提供资料做出承诺:

  1.与该项工程经济活动的全部资料均已提交,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该项目工程审计实施后,不再补充任何有关涉及结算价款的资料。

  提供资料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报送资料人签章

  年月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工程相关部门初审,工程相关部门审核后,将其他相关资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并交审计处,由审计处转交跟踪审计单位依据所接收的资料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篇五: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推动交通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交通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署第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二十三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交通厅成立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踪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任主任,监察室负责人任副主任。职责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对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凡纳入省交通厅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建设单位(含其上级单位)必须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行为,也应当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条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委托(授权)专业技术力量强、有相应资质和经验、信誉好的造价咨询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或其联合体(以下简称审计单位)实施跟踪审计。

  委托成立后,由审计单位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审计师(或称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长)并组建审计组。审计单位须另设顾问支持组,指导、审核审计组的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条审计组不是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帮助指挥部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工作。审计单位不能替代、减免建设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审计组在工作中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各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㈡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㈢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订立、执行情况;

  1

  ㈣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支付情况以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㈤工程质量控制和批复工期执行情况;㈥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情况;㈦交付使用资产及验收情况;㈧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审计单位应按下列方式向跟踪审计办公室及建设单位报告审计工作:㈠提交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1.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根据公路工程建设特点,以半年或一年为一个报告周期(可依完成投资金额确定)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于路基工程转序验收后出具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可与半年度或年度报告合并),待全线交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再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综合性审计报告应反映至报告截止日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2.专项审计报告在建设过程的重要时点(时期)或应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要求,审计单位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只反映

  2

  对专项问题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

  在征得跟踪审计办公室同意后,审计单位也可以开展其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工作。

  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管理建议书在建设实施阶段,审核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符合性测试,检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及执行的有效性。对重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㈢在相关会议上口头发表审计或咨询意见第九条审计单位应根据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的指示,组织力量及时完成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招标形成的专项审计费用计算标准确定并作为审计费的组成部分。第九条跟踪审计工作自建设单位提交主体工程评标报告时开始,至省交通厅下达竣工决算审计决定后结束。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对各相关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价款结算的初步审核工作后即可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妥善控制好对各相关单位的付款额度(原则上在审计前的支付比例不超过预计总价款的90%),合同条款应涉及与审计相关的事项并预留审计需要的时间。

  3

  第十一条对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的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即可依据审计结果在半年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提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未经审计单位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和统供物资价款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全部价款,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跟踪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完成审计任务,主要配合工作包括:

  ㈠指定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审计配合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另安排一名副职人员担任联系人。施工单位应安排项目部负责人担任审计配合责任人及联系人;

  ㈡根据审计单位的需要开展相关的基础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㈢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含必要的书面材料),按时参加审计协调会;

  ㈣按规定时限在审计文件上签署反馈意见;㈤认真执行省交通厅下达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整改意见和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4

  第十四条超过200万元的变更工程价款、废置工程价款或索赔价款必须报经审计单位确认并报跟踪审计办公室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三核一批”制度,即对审计成果文件实行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单位技术负责人三级复核,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发制度。

  审计单位必须制订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进度完成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率不低于97%。因审计工作延误或审计结果不准确造成损失时,由审计单位在实收审计费的60%以内,按实际损失金额的3%向建设单位支付罚款并承担其它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过程中应实行严格的签认手续,对审计事实认定书、审计核增、核减分类和分标段汇总表等审计资料必须由审计单位经办人、复核人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认人“三方四人”的签认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应由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审计单位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可受建设单位委托另立协议、有偿完成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检查方式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自行确定,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检查。

  5

  第十九条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被审计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挪用、侵占项目资金有关责任人,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跟踪审计办公室或省交通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审计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结清工程款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跟踪审计办公室可终止与其所在审计单位的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审计单位存在审计结果不准或在审计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付审计费、取消审计资格等处罚。

  6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其它形式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审计目的、范围、依据、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另见随文颁发的《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

  7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基本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跟踪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规范跟踪审计,依据《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跟踪审计的目的、范围及对象㈠审计目的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会计师)和专业知识,依照国家在一定时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运用审计技术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工作进行审计,对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帮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把握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以经济活动为主)及存在的问题,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意见,规范、促进、提高建设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和水平,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力。㈡跟踪审计的范围及对象审计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交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工作。审计对象主要是建设单位,必要时,经上级主管部门等有权

  8

  机关授权、建设单位协调,可延伸审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参建单位。

  二、工作组织、方式及费用计算办法委托成立后,由审计单位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审计师(或称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长,须持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审计组长)并组建审计小组。审计单位须另设顾问支持组,指导、审核审计组的工作。审计组由6~8名(竣工审计时需10~15名)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及会计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建设期间,审计组开展工作的方式为:1.阶段综合性审计根据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特点,以季度、半年或一年为一个报告周期(可依完成投资金额确定),开展一次阶段综合性审计工作并出具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原则上按下表提出的要求安排7次阶段综合性审计工作:

  综合性审计阶段划分表

  序号

  审计进入时点

  审计主要内容

  最低审计时间(工作日)

  土建(路基)工程项目批复情况、建设管

  1招标结束、合同签订后理机构组建及管理制度制20

  (若为指挥部统供材订情况、招投标情况(含施

  9

  料,则待统供材料招标工及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及合同签订后)

  财务收支情况

  建设管理情况(主要为

  2

  土建(路基)工程工作量完成15%左右时

  完善设计工作情况、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监理工作情况及统供材料核算情况、财务收支情

  30

  况

  建设管理情况(主要为

  土建(路基)工程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

  3工作量完成50%左右确定情况)、监理工作情况40

  时

  及统供材料核算情况、财务

  收支情况

  4

  土建(路基)工程转序验收期间

  同上,加预测项目总投资并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

  50

  路面工程及统供材料

  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5

  路面工程工完成50%左右时

  作

  量

  计量支付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有条件时协助建设单位办

  30

  理土建(路基)工程结算并

  进行审计

  交通、绿化、三大系统

  工程及统供材料的招投标

  及合同签订情况、计量支付

  6

  交通、三大系统工程施工期间

  情况、新增单价的确定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有条件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建

  40(可分项

  进行)

  (路基)、路面等相关工程

  结算并进行审计,预测项目

  总投资并分析概(预)算执

  10

  行情况

  协助指挥部办理各单

  7

  项目交工验收完成以后,竣工验收以前

  项工程的结算并审计,待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后对其实施审

  60

  计

  注:⑴上表仅提示主要审计内容,实际需要实施的审计内容由审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委托成立后、制订详细审计计划时确定。

  ⑵对沿线房屋建筑、绿化工程的相关审计工作应穿插在各次综合性审计工作中进行。

  ⑶由于第4、5次综合性审计时间间隔较长,期间可安排1~2次专项审计。

  (4)第1次和第2次审计可合并完成。阶段综合性审计费用按送审建设项目投资额(或相关合同金额、概算投资)及相应费率,分段累进计算。费率的形成过程如下:省交通厅在招标时先提出基准费率,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报各自的费用计算比例,中标单位产生后再根据中标单位的投标费率综合平衡确定。2.专项审计在建设过程的重要时点(时期)或应建设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主要专项审计类型为:

  11

  ⑴开工前审计;⑵对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审计;⑶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审计(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到合同签订时止);⑷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⑸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审计;⑹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审计;⑺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审核;⑻统供物资采购、管理、使用和核算情况审计;⑼超过200万元的变更工程价款、废置工程价款或索赔价款审计;⑽其他必要的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费用按以下3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①按照审计单位实际投入的技术力量(工作日,其数量须经省交通厅和建设单位确认)及各种级别工作日单价计算确定。各级别工作日单价由省交通厅根据各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综合平衡后确定;②按照送审投资金额及相应费率,分段累进计算。费率的形成方法与阶段综合性审计费率相同;③经省交通厅、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3.其它工作

  12

  审计单位应根据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的指示,组织力量及时完成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所需费用按照专项审计费用计算标准确定并作为审计费的组成部分,经省交通厅或其职能部门核实后由相关建设单位支付。

  三、审计依据㈠审计行为准则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㈡衡量、判定建设行为合法性、合规性及规范性的政策依据国家、交通、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省级部门颁发的与招投标、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投资控制、土地征用、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建设行为有关的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政策依据的清单附后。㈢工作内容、深度、程序、方法,操作规程类《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等。㈣计价依据1996年《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

  13

  发〔1996〕612号文)、1992年《云南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工〔1992〕944号文)及1997年《云南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云交基建〔1997〕373号文);1992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文)及1996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基价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交公路发〔2003〕94号文)建设期间的《云南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等等。

  ㈤上级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国家、交通部、财政部和云南省政府、省交通厅下发的与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调整概算等有关的批复文件。四、主要审计程序1.以月度计量支付报表和会计报表为主要线索,充分查阅、查证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内部管理办法、工程计量支付报表以及相关会计账册、会计凭证);2.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走访,查验、丈量、盘点实物;3.参加必要的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如各种专项问题讨论会、评标会等;4.函证、延伸审计相关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5.充分与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收集反馈信息。五、审计或咨询意见的报告方式1.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和

  14

  专项审计报告⑴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按第二条规定审计阶段划分办法提交阶段综合性审计报告,

  该报告应反映至报告截止日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

  ⑵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咨询)报告(意见书)只反映对专项问题的审计内容、意见、结论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或整改建议。2.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管理建议书在建设实施阶段,审核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符合性测试,检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及执行的有效性。对重大缺陷提出改进建议。3.在相关会议上口头发表审计或咨询意见六、主要审计内容1.基本建设程序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⑴是否按规定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规划、施工图设计、土地征用、开工、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占用林业资源调查、矿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的申报及批复工作;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15

  2.建设工作组织情况审核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是否相适应,建设单位制订的内部管理办法(制度)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得到严格执行;若建设单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审计单位应能提供相关内部管理办法(制度)文本;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建设单位在管理工作中是否严格执行其制订的内部管理办法(制度);是否有效组织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3.招标、投标情况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评标工作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是否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定了中标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材料采购是否按规定完成必要的价格比选工作;中标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业务是否相符;对不平衡投标报价进行的调整是否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4.合同的订立及执行情况合同的订立、变更、终(中)止等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有效,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价格是否公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无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行为;

  16

  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吻合;

  施工、监理等有关投入的设备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吻合。

  5.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和支付情况⑴审核并确定合同内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价款、合同外新增工程单价或费用、索赔费用,需要完成的基础工作包括:①对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的复测、变更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②检查工程量计量报表以及相关附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③每季度对主要施工合同段的变更签证、新增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审计层面)、审核、认定;④审计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抽查实物工程量与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和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情况;⑤查阅监理月报、监理日志;⑥检查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如有必要,分析其必要性及合理性。⑵随建设进度及时完成建安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工作,确保其真实、合规和准确。⑶按本方案第二.1条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建设总投资的预测工作。

  17

  ⑷必要时,审计单位应对主要施工合同进行工程造价风险分析并制订防范对策,向建设单位提出在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6.工程质量控制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国务院、交通部颁发的质量管理条例或办法有效组织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重点关注:⑴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作;⑵监理单位是否尽职尽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程序及施工技术操作规程;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7.批复工期执行情况年度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总工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因建设组织不力而导致工期延误或不按合理工期安排建设计划的情况。8.环境(生态)保护工作情况水土保持等环境(生态)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并投入使用(三同时),建成后是否有效并满足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要求。9.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18

  建设资金(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划拨到建设单位账户,各项贷款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各个时期货币资金余额是否与工程进度相适应,是否存在资金闲置或短缺现象。

  10.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情况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银行账户及结算制度的管理规定开立账户、进行资金结算,是否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资金账外循环情况;⑵国债资金和车购税资金与配套资金是否分户管理、专户存储,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建设资金;⑶各项费用的开支是否合规,有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情况;⑷有无截留、转移、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⑸建设单位自用车辆、办公设备的购置、人员工资(含奖金及各种津贴、补助等)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是否控制在规定限额内;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规;⑹试运行(通车)收入的期间划分及归属是否真实、合规;⑺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财会制度的规定;⑻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及概算口径正确归集和核算;年度投资完成额是否

  19

  真实、准确并与相关计量支付报表相符,有无虚报和将应结转本年完成的工程量挂帐的现象;

  ⑼资金结余及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税、费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

  11.统供物资的管理和核算情况统供设备、材料的质量、数量等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在采购过程中有无违纪问题;统供设备、材料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合规、有效,财务核算是否真实;统供物资的出库数量与实际用量是否一致,出库数量及向接收单位收取的统供物资款是否能与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及招标文件相互印证并形成合理的勾稽关系;统供物资“价差”(即实际购置单价和出库价的差额)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准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12.土地征用、附着物拆迁、被迁户安置情况审计中将利用其他审计机关对征地、拆迁情况的审计结果,并给予适当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征地拆迁工作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关批复手续是否完备,实际征用土地数量是否与批复数量一致。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是否真实、合规,补偿费是否如实支付给原土地所有人(单位)和被拆迁人(单位),有无虚报拆迁安置户和安置工程量、违规

  20

  扩大拆迁成本的问题。13.概、预算执行情况⑴施工图设计是否超越批复初步设计确定的标准、规模和

  内容,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或核备手续。⑵建设期间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

  设标准的情况。具体关注内容为:①实际发生的单项、单位工程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概(预)

  算细目相符;②公路等级、路基宽度(尤其是联络线或县及以上城市过

  境路段)等主要技术标准是否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相符;③沿线房屋建筑等附属设施是否存在扩大规模或搭车建设

  的情形;⑶是否存在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的情形。⑷实际购置的设备是否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设备清单相

  符,是否存在超计划、超标准购置或未按设计要求购置的情形。⑸各项待摊投资支出中是否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内容,是

  否存在超标准、超概算情形。14.资产交付及验收情况建设期间购置、形成的实物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

  建立实物台账或备查账,是否进行盘点清理并完成移交、有偿调拨以及评估、拍卖等工作。

  交付的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证)

  21

  相符、账实相符。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并办理验收及交接手续;移交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是否真实、合法。

  15.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真实、必要、合理,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有无擅自增加的项目和费用。16.对原有资产的处置情况(适用于改、扩建工程)对改、扩建前已形成并使用的资产是否进行有效的保护、回收利用。其处置程序是否完整、合法,交易价格是否公允。17.关联交易情况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是否存在利益、投资、控制或行政隶属等关联关系,有无利用关联方交易谋取个人、集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18.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意见执行情况必要时,审计单位应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再审计,以确认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七、建设单位应完成的配合工作1.组建配合小组,安排一名副职级的领导为联系人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2.根据审计单位的需要开展相关的基础工作并及时提供审计组需要的资料,下列资料应在申报或下发时同步抄送审计组:⑴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土地征用、开工、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森林

  22

  调查、矿产评估和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申报及批复文件;⑵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⑷由监理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审定的监理工作方案及监

  理月报;⑸增加或减少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变更设计文件及批复

  文件;⑹经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的、对施工单位等各参

  建单位的月度计量支付报表和竣工结算(含必要的附件);⑺月度和年度会计报表;⑻转序、交工验收报告和批复文件。3.对于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审计或咨询意见,建设单位应

  认真研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提请工程所在地地级审计机关对征地拆迁费进行审计并及时取得审计结果。

  5.根据需要及时提请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6.认真执行省交通厅下达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整改意见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八、审计质量保障措施1.根据受托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制定计划,有针对性

  23

  地配置具备相应技术水平,有经验、稳定且执业能力突出的专职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2.严格执行“三核一批”,即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单位业务指导部门负责人三级复核,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发制度。

  3.审计组内部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及时向审计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尽早向省交通厅汇报,以便于上级协调解决。

  审计单位的质量控制职能部门应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组工作,力求反映审计单位的整体执业水平。

  4.审计人员要按照项目负责人的要求适时进行工作总结,项目负责人要善于从中归纳出共性的问题。

  5.承担跟踪审计工作的各中介机构应每季度(或半年)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先由各中介机构书面提出)举行一次经验交流或业务讨论会,由各中介机构轮流召集、主持,主要议题为:

  ⑴在工作方式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审计内容的必要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及与之有关的经验交流;

  ⑵审计工作的成效如何,审计、咨询意见和建议是否能为相关单位接受、采纳并为有益于其工作。

  7.必要时,审计单位应聘请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审计工作。

  8.省交通厅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应适时对审计单位在跟踪审

  24

  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成果文件及工作底稿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方式包括:

  ⑴省交通厅或其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检查、指导;⑵由承担跟踪审计工作的各审计单位互相交叉检查;⑶竣工审计和竣工前的审计由不同的审计单位分别完成。以上检查方式由省交通厅自行确定,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检查。省交通厅可对达不到审计质量要求的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扣审计费乃至取消审计资格等处罚。9.审计单位应进一步细化本方案并编制相关工作底稿格式(表格),以规范审计操作。九、本方案的主要编写依据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3.《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文);4.《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第12号交通部令);5.《关于配合审计署做好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05〕134号文);6.《云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对四条高速公路安排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云交审〔2005〕20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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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实行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委托跟踪审计机构第三条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要求办理。第四条对外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应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加,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第五条审计部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业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跟踪审计工作内容第六条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一)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二)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三)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审计部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四)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五)协助甲方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审计部提供造价控制分析报告;(六)工程施工过程中与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单位相互沟通,如遇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七)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审计部提供咨询意见;(八)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九)会同审计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相关工程部门及时报送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见附件),严格按照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的要求报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十)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跟踪审计工作职责

  SZ—00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

  修订日期:

  第七条在与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投资情况,要求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工程造价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始终在现场,常驻工程现场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土建一人、安装一人)。审计部不定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跟踪审计人员不在现场酌情给予罚款;项目负责人及造价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发现后审计部有权更换相关人员,平时有事必须向审计部及基建办负责人请假,跟踪审计单位需更换造价人员时须经审计部同意方可更换人员。

  第八条跟踪审计单位在参与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合同签订时要严格把关,对有关影响增加造价的施工方法、方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审计部对跟踪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给予支持。

  第九条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如果因跟踪审计单位人员渎职或徇私舞弊,给医院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当事人进行撤换、处理。

  第十条如果施工阶段审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医院有权中止合同,另行选择跟踪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全部交给医院。

  第十一条跟踪审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做出的各种签证提前与审计部沟通。

  第十二条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进行现场勘验和确认;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对量大及非常规签证及时向审计部报告,并向审计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定价、材料定价、设备定价的市场考察和审核。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单位人员要随时抽查与工程造价严格的工程具体做法及相关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图纸相符,并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报告,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依据以相关部门提供的竣工图纸、资料为准,设计变更及工程现场签证资料严格按照《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审计部随时检查跟踪审计工作情况,对业务工作进行抽查,要求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定期汇报工作,如工作中有问题需审计部出面协调解决,审计部人员要积极协调,及时解决,保证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第十七条对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审计,由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跟踪审计,对跟踪审计的项目要认真负责,经常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做好现场记录,为结算提供可靠依据。第十八条工程结算时根据相关定额标准,主要材料执行市场价格,人工单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执行,严格认真做好工程结算。第十九条审计工作同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相结合。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SZ—003:关于加强跟踪审计管理的办法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4日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修订日期:

  审计部:根据《山东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将

  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部,并对所送资料做出承诺。一、报送的项目资料如下:1.立项报告;2.施工方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含编制说明、初审结算书及审查说明;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许可证;4.工程合同或施工协议书;5.技术交底纪要、招标文件;6.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核的原工程概预算及增减概预算,或经过招投标

  项目的投标书;7.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技术洽商及现场施工签证和记录;8.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补充单价说明,实施监理工程的监理报告书等;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11.施工过程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及差价凭据,暂估价及差价凭据,合同规定需持凭证进行结算的原始凭据;12.甲方供料明细表;(含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实际价格、转账价格);

  13.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其他材料;14.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对以上提供资料做出承诺:1.与该项工程经济活动的全部资料均已提交,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该项目工程审计实施后,不再补充任何有关涉及结算价款的资料。

  提供资料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报送资料人签章

  年月日施工单位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工程相关部门初审,工程相关部门审核后,将其他相关资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并交审计处,由审计处转交跟踪审计单位依据所接收的资料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篇七: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

  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第三条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投资规模较小或须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第四条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五条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省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第六条省代建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省政府指定省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省代建办组织实施。由省代建办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中标后,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中标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第八条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省代建办组织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组织施工图设计、第九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代建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负全部责任。第十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省代建办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第十一条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代建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和安排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拨款,对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省审计厅负责对代建的重大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应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省监察厅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第十三条省代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有关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二)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评价,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三)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与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监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四)参与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五)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管;(六)审查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八)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九)督促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工程决算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的主体,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二)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

  计及概算;(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协助办理土地、规划、四通一平、环保、抗震、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各项手续;(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六)对项目管理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省代建办的授权,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二)在省代建办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的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省代建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省代建办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定期向省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省代建办提出项目付款申请;(四)负责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情况;将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代建办;(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省财政厅批准;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的技术资料;(六)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七)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八)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由省代建办直接代建的项目,省代建办承担项目管理公司职责。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分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省代建办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入代建项目专户;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专户。第十八条省代建办根据项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将应付款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第十九条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收取,由省代建办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落实资金后执行。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足额列入项目预备费。项目预备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第二十二条省代建办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代建办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项目管理公司违约应赔偿损失的,在损失赔偿额确认后,由省代建办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项目管理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的,省代建办有权依法追偿。存在上述行为的参建单位列入企业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与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评审批准后,决算投资与概算投资相比有节余的,可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项目管理公司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甘肃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四条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审计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组织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工作;(三)审核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四)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五)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二)做好与审计处、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三)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四)审核设计概算、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并对二次分包等项目提供审计意见;(五)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提出改进意见;(六)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八)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九)按照要求出具分阶段、最终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内容

  -2-

  第八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一)审查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筹措是否合理,投资计划是否得当;(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完整性。第九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与招投标的合法性、合规性;(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执行情况;(三)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有效性、合理性;(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第十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一)审核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二)审查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标底等合法性、合规性;(三)审核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第十一条施工阶段审计内容(一)鉴证隐蔽工程,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二)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的规范性、合理性;

  -3-

  (三)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合;(四)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真实、合规、合理,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五)审核索赔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清楚、费用是否合理;(六)审核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第十二条竣工阶段审计内容(一)审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合同变更是否真实,合同终止是否合规,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三)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实行自行审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并考虑跟踪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决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审计处向主管部门下达《兰州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主管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经主管部门、监理单

  -4-

  位确认的造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十八条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各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审定表或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完毕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审计决定并发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审计决定应对建设项目的工期、投资、工程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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