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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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22-08-19 10:50:08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案说法,供大家参考。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被司法机关否认 2011 年 10 月 21 日

 投稿人:

 黄德龙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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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由事实处理决定变成了 专业证据,也就是说法院有决定是否采信的权利, 但实践中要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下面结合四川李某的交通事故谈谈如何避免不利交通事故认定带来的影响。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被司法机关否认

 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由事实处理决定变成了专业证据, 也就是说法院有决定是否采信的权利, 但实践中要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下面结合四川李某的交通事故谈谈如何避免不利交通事故认定带来的影响。

  一、 事故概况

 2006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10 点 30 分, 风雨交加, 雾气弥漫, 李某乘坐的小车在长涪高速路上发生车祸, 撞击路中的隔离带后, 停在行车道与超车道之间。

 二十多分钟后其副驾驶座位置被同方向驶来的当地某银行的车辆撞击, 形成第二次交通事故, 最终李某因头颅受到撞击,颅内、 胸腔多处出血, 经长寿区人民医院医生抢救无效而去世。

  二、 接受委托

 交通事故发生后 2 个月, 也就是当年 12 月底, 重庆市一金融机构委托我代理他们与李某家人的民事和刑事诉讼。

 他们对事故认定的责任分配不服, 希望我们能以努力达到驾驶员余某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目 标。

  三、 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 先听取了余某及其同事对案发当天经历的真实情况的介绍, 然后到交通行政执法高速公路支队调阅了该案的处理档案, 根据档案记载, 找到了为事故双方拖车的公司老总和司机, 找到了事故的目击证人, 详尽了解案件发生时的情景。

  第一步:

 找对方李某司机的违章行为。

  分析处理卷宗, 调查了相关的证人和当事人, 向办案警官咨询定责的过程和原因。

 一找还真有不少收获。

  据证人介绍, 车辆在第一次交通事故后该车汽车还能启动, 但司机任由汽车横在公路中间了。第一次事故后对方司机的过错主要有:

  对方司机没有把事故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对方司机在事故后没有在事故地点后方按规定在 150 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死者没有迅速离开事故车, 到安全的地方避险;

  我的当事人的过错在于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而且第二次事故时, 对方处于静止、 被动状态, 我方处于运动、 主动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 17 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和方法, 交通事故责任定性的规则有三点:

  (1)

 无违章行为——不应定责任;

  (2)

 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定责任;

  (3)

 有违章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定责任;

  第二、 分析双方过错的主次;

  事故中双方都有一定过错, 那么谁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呢?

  (1)

 违章行为扰乱了维持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基本条件, 破坏了交通法规中有关各行其道和让行的原则, 在引发事故方面起着主导的作用, 即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 这个当事人的责任相对的要大于对方当事人;

  在这方面双方的过错差不多, 对方的汽车能开动但没有把车移动到法定的安全位置, 对方没有各行(停)

 其道, 但事实上交警在认定的过程中没有确认对方没有移动事故车的过错, 只提及其没有近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而已。

 这是本案对我方当事人最为不利的地方。

  (2)

 违章行为在事故的发生中只是促成因素并且是起着被动的、 或只起加重后果的作用,即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次要的、 间接的原因, 这个当事人的责任就要小于对方当事人;

  还以本案例为例, 我的当事人驾驶汽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遇有事故车辆停在路中间时, 汽车的制动距离不够长, 使可能避免的事故没能避免, 其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着促成事故的形成和加重事故后果的作用, 因此, 我方当事人的责任应小于李永玲车的责任。

  但在交警忽略对方车辆第一条过错的情况下, 我方车辆的主动性就成了 最大的过错, 加之对方是川渝两地的当红演艺名人, 交警在处理本案时极为慎重。

 在事故后我方申请了交通事故复核, 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影响, 最终没有能够成功的改变事故认定, 被不幸维持了。

  (3)

 李某死因存疑。

 本人现场勘察发现, 在李某车内, 正驾驶座上及前方有大量血迹, 而副驾驶座上没有任何血迹, 有足够的理由怀疑, 李某是死于第一次撞击护栏的单车事故, 而非第二次与银行车辆撞击。

  第三、 申请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认定交通事故。

  根据交通部和国务院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对于非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 除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外, 还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撤销事故认定、 重新立案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作出复核结论, 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 认定。

  由于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是由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认定和复核, 所以我利用公安机关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的最终决定权, 申请公安机关重新立案, 进行认定。

  我们的理由有三:

 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事实不清, 在高事公路支队复核时却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 二是该认定书违反法宝程序, 在其勘查笔录和现场图上都没有当事人签名, 而我的当事人就在事发现场; 事故认定对事故原因分析不全面。

  受害人的死亡真相:

 完全可能是由于第一次单车事故才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

 这是基于众多因素的综合判断:

  我的当事人在事故后没有看到女性从前车内走出或抬出;

  受害人身上的伤情与撞击情况矛盾, 从事故现场来看她应该是从右侧遭到撞击, 然而其身体右侧上下肢没有任何骨折, 连皮肤青紫都没有, 相反其左右腹股沟均有大片对称青紫, 左右大小腿内侧均有大片青紫, 左右脚内侧有大片青紫, 死者尿道口可见血痕附着, 副驾驶座上没有血迹, 而正驾驶座上血迹斑斑, 左右两侧肋骨对称骨折。

  据此我们申请了公安机关重新立案, 虽然由于时间仓促立案没有成功, 但此举无疑帮助公安机关详细了解了案情, 为后来公安机关决定补充侦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 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 达到委托目标。

  开庭审理时, 在我方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 对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没有坚持起诉时的天价赔偿要求, 接受了一个我的当事人非常满意的金额, 双方达成了 和解。

  检察院在进行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时, 综合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我方提交的大量事实证据后, 认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在请示上级检察院后决定对该案“微罪不诉” 。

 实现了当事人在委托时提出的“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 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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