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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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5篇

2022-08-18 08:35:0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5篇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5篇,供大家参考。

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5篇

篇一: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

 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

 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八)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

 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二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十一)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十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十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二十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 (二十五)党费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代党(工)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二十六)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

 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十七)党费应当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二十八)党(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比例,由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直属机关党工委留存比例应不低于 20%。

 (三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每年 2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十二)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十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三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费

 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26 日印

 (共印 60 份)

篇二: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粤组通 [2008]8 号

  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中直驻粤有 关单位

 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规定》(中组发[2008]3 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 各单位上缴省管党费的办法和比例继续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全省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组通[2006]63 号)有关要求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22 日

  2

  中组发 [2008] 3 号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 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 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 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4 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3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 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 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 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 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 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 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 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 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

  4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 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 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 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 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 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 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 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 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

  5 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 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 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 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 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 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 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 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 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 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 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 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

  6 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 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 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 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 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 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 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 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 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 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 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 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

  7 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 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 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 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 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 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 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 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 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 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 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 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 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 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 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8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 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 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 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 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 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 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 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 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 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

  9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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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教师实习报告格式 一、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安排教学实习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学校与社会的沟通,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尤其是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以便把学生培养成为能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运用和检验教学成果。运用教学成果,就是把课堂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 阅 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 育 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 品 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 于 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 为 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 、 、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 冒 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 不 不能使用党费。

 三是表 彰 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 共 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 者 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 、 、荣誉证书、奖牌、奖章 、 、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 会 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 议 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 用 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 奖 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 鼓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 物 物质奖励。

 四是补助生 活 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 对 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 、 、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 性 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 员 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 问 问物品的费用。

 五是补 助 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 员 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

 基层 党 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 直 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 资 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 党 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 所 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 的 的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 符 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能 随 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 不 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 支 支。需要指出的是,党费 仅仅仅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 充 充,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 员 员教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 ,因此,即使是符合使用 范 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 完 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篇四: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哪几方面

费使用范围

  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是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

 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需要指出的是,党费仅仅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员教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即使是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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