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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 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 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 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 党费收缴
1 、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 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
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 等级工资、 津贴、 奖金;
机关、 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 等级工资、 津贴、 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
和活的部分(津贴、 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 奖金, 是指年功性津贴、 地区性津贴、 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在职党员的津贴, 包括:
省岗位津贴、 市岗位津贴、 住房补贴、 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 特殊岗位补贴等, 均应列入计算基数。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 均应列入计算基数, 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 如护理费、 特需费、交通费等, 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 、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4 0 0 元(含4 0 0 元)
以下者, 交纳月工资的0 . 5 %; 4 0 0 元以上至6 0 0 元(含6 0 0 元)
者, 交纳1 %; 6 0 0 元以上至80 0 元(含8 0 0 元)
者, 交纳1 . 5 %; 8 0 0 元以上(税后)
至1 5 0 0 元(含1 5 00 元), 交纳2 %; 1 5 0 0 元以上(税后)
者, 交纳3 %。
3 、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 、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 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 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 、 下岗待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2 角。
6 、 合同工、 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 、 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 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 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 、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 、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 0 、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 1 、 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 0 0 0 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 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 2 、 遇有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 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
1 3 、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 党费管理
1 、 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 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 应交纳额、 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
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 0 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 、 党费由党总支、 党支部统一收齐, 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 0 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 、 党费上缴银行时, 应填写三联单, 直接到银行交款。
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 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 背面。
4 、 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 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基层党委每年检查、 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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