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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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2022-09-18 08:00:4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精品】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一、 问答题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

 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 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

 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和证据力、 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 一切事实。

 所谓证据力, 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所谓证明力, 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 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 可靠性和可采性。

 研究证据学, 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 学懂弄通后, 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

  (3)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 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 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 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4)

 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 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 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

 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 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 经济的发达 程度, 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 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 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 是历史的产物。

 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 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

 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6)

 收集、 审查、 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古今中外的司法、 执法人员在证明活 动中积累了 丰富的实践经验。

 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 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

 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

 2、 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

 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 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

 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 引起了 诉讼结构的变革, 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 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 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 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 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 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 形成其内心确信, 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这是历史上构进步, 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 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 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 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

 能性。

 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 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 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 广阔的天地。

 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

 但是,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 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 还是在理论上, 对法官依良心、 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

 比如:

 《日本刑事诉讼法》 第3 1 8 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 由判断。

 ”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 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 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

 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 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 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 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

 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 更直观, 更容易把握; 同言词证据相比, 它更客观、 真实性更大。

 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 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 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 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 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

 一种情况是, 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 是以其外部特征, 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 而发挥证明作用的。

 所谓外部特征, 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 规格、 大小、 结构。

 商标、 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

 另一种情况是, 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 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 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 毒气, 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 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 来认定案件事实。

 4、 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1)

 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

 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 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2)

 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拟订询问提纲, 认真分析案件, 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 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 做到心中有数。

  (3)

 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 深入群众, 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

 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 必要时, 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

 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 不许采用讨论会、 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

  (5)

 询问时, 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 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6)

 询问时, 还要查明证人的身 份及基本情况, 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 不得启发、 诱导、 指名问证, 要让其全面、 客观地叙述他所了 解的案件情况, 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 向证人提问。

  (7)

 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 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 允许补充、 修正。在承认无误后, 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

  (8)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 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 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 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

 询问聋、 哑的证人, 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 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5、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

  答:

 直接证据, 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 质证, 并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孤证不能定案。

 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 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 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4)

 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 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

 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

 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 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 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3)

 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互相协调一致, 互相印证, 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

 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 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 并且排除了 其他一切可能性。

 6、 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 具有不确定性。

 办案的过程中, 必须认真审查、 判断。

 (1)

 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 记忆、 陈述三个阶段, 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 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 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 这主要是因为, 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 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 记忆和陈述的过程。

 (2)

 审查、 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 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也无证据价值。

 (3)

 审查、 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以确定其倾向性, 判断其真实程度。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4)

 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 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总体而言, 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 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 可靠性; 反之, 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 即证明力不强。

 (5)

 审查、 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

 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

 (6)

 综合对比, 实物验证。

 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此之外, 别无他法。

 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

 二、 选择题1. ABCD; 2. B;3ABD; 4. ACD; 5, ABC; 6, ABCD;7, A; 8, A; 9. BCD; 10, A

 三、 案例分析(题目见作业册, 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 具体内容自行发挥)

 1、 答:

 (1)

 本案全是间接证据, 没有直接证据。

 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

 答案要点:

 a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确实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b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不会必然导致漏罪。

 (注意展开分析)

 。

 2、 答:

 在本案中, 作案工具的照片(比如钥匙、 起子、 氧气瓶等)

 都是传来证据, 因为它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 是经过了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其他为原始证据, 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 都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供述为言词证据, 它们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所以是言词证据; 其他为实物证据, 因为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被告人的供述为直接证据, 因为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因此是直接证据; 其他皆为间接证据, 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问答题

 1、 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

 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 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

 因为, 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 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

 从实体的规定上说, 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 从形式的规定上说, 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这一点, 是刑事、 民事、 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

 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 都采用逻辑椎理。

 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另外, 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 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

 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 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 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承担;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 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 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 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等, 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

 需指出, 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 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第三, 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 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

 《刑事诉讼法》 第1 6 2 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只有“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1 5 3 条规定“事实清楚”, 与刑事诉讼法相比, 少了“证据确实。

 充分”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 第5 4 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 与刑事诉讼法相比, 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 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

 的要求。

  第四, 证明对象不同。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第五, 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 所以, 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

 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 如讯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程序; 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 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等。

 2、 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 和《民事诉讼法》 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 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 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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