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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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2022-09-11 11:30:1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供大家参考。

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更好地 坚 持和 执行 党 的 民 主 集中 制原 则, 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议事质量, 完善街道党工委科学的决策机制, 促进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建设和街道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结合辖区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XX 街道党的工作委员 会。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是街道各级党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的全面工作。

 第二章

  议事原则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要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个人服从组织。

 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 但在行动上必须按照党工委的集体意见执行。

 第五条

 书记和委员 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都只有一票表决权。

 书记和委员 都必须服从和执行党工委集体通过的

 决定、 决议, 维护党工委集体的权威, 任何个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或背离组织另 搞一套。

 第六条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党工委成员 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 己的职责。

 第七条

 党工委会议是党工委对重大问题做出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原则上每月 召开一次, 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工委书记因故不在,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 一)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 区政府的指示精神与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 二)

 研究街道、 社区党的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 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研究培养、 推荐 、 监督干部的具体意见; 研究决定街居干部的任免( 聘任、 解聘)

 、 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奖惩及工作调整、 岗位交流等事项。

 研究对所管理党员 和干部、 职工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 四)

 研究决定街道发展、 社区建设、 社会管理、 群团工作、 人民武装、 计划生育、 低保救助、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机关自 身建设、 财务支出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五)

 研究决定党组织的设置、 党员 发展的审批、 预备

 党员 的转正及免缴党费等事宜;

  ( 六)

 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其各部门、 社区党支部、 居委会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社区大项活动的经费申请等事宜;

 ( 七)

 研究向区委、 区政府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讨论决定辖区内重大不稳定因素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涉及群众利益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八)街道办事处 5000 元以上的预算外开支以及重大经济活动; 街居干部职工的加班补助、 奖金、 福利费及社区活动经费等事项。

  ( 九)

 其它需要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条 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 到会方能开会, 根据议题需要, 可邀请有关人员 列席。

 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要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与会者发言应围绕主题, 简明扼要, 开诚布公。实事求是地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见解, 畅所欲言, 各抒己见。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综合意见后做出表决。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议, 应进行表决。

 表决必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党工委委员 同意方能有效, 少于半数的无效。

 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出现

 重大分歧, 不要急于做出决定,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后, 提交下次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将有争议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请求裁决; 紧急情况下,到会党工委委员 不足半数时决定的重大问题, 事后应向下次党工委会汇报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表决一般采取口 头同意或不同意的表决方式, 必要时也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 投票的表决方式, 表决的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四章

  党工委会议决定的贯彻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党工委会议的主要内容, 会后应及时向未参加会议的党工委委员 通报。

 按党务、 政务公开的要求, 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需要公开的应该在党务、 政务公开栏内公开。

 第十四条

 党工委会议做出决定后, 党工委委员 按照工作分工落实责任人, 认真组织实施, 由责任领导督促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记录由党工委指定专人负责, 详细记录会议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 主持人、 会议的议题、表决的方式、 结果等内容。

 会议记录要准确、 规范、 如实的记录会议内容, 不得随意更改。

 重要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第十六条 党工委成员 对党工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 可以

 保留, 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 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工委会重议, 但在党工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 任何人不得擅自 更改党工委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党工委委员 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保密纪律的要求, 对应该保密的党工委会内容、 讨论表决情况, 未经组织同意, 必须严守秘密, 不得泄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 XX 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 下发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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