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菁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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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菁选五篇

2023-04-21 11:45:07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  第七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二)经县级以上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菁选五篇,供大家参考。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菁选五篇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

  第七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拨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未拨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

  (三)国家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四)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

  (五)国家依法征收、没收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县级以上人民*依据有关规定,已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

  (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市、县人民*依法实施土地权属管理,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土地均应进行初始土地登记。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初始登记申请,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关文件或者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依法买卖、转让、互换、分割、继承、赠与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

  (二)因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铺设道路或者管线,涉及到土地权属变更的;

  (三)依法批准以合建、联营方式建房、办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各单位(含私营企业)因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者撤销、兼并、分立、迁址、倒闭、拍卖、企业嫁接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

  (五)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更换名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依法互换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七)因征用、划拨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的;

  (九)其它应当申请登记的。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负责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人民*处理。

  争议双方分属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十四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定级和估价,经同级人民*批准定期公告地价。

  第十五条 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提供利用。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负责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需调整,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各类用地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级人民*批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乡(镇)村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管辖区、各种类型的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该区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要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整治废弃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地。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由市、县级人民*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

  禁止占用城市绿地。特殊需要占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和进行城乡建设使用土地,不得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 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2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批准;

  (二)200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333公顷以下,由市人民*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菜田保护区。

  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菜田保护区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并依法按最高标准收取土地税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必须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编制建设用地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衡后下达,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监督实施。

  指令性建设用地计划,不得超出本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复垦的,交纳复垦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所在乡(镇)粮食作物前三年*均年产值4一5倍。达到土地复垦标准的退还保证金。

  从事新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有复垦任务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使用者用自有资金进行复垦,复垦后可归其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不需要使用或者无能力复垦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收回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经营耕地造成荒芜的,由县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向承包者征收荒芜费,其标准为:荒芜一年的,按该地前三年*均年产值的1倍计收;荒芜二年的,按该地前三年*均年产值的2倍计收,并由原发包单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征收的荒芜费应由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农业生产。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间开发、使用,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征用已开发的菜田,应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产值加倍计算。市区为12一14倍;县(市)人民*所在城镇及其他独立工矿区为6一8倍。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由土地管理部门收缴,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收取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全额列入下一年度的新菜田开发建设计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征(拨)用土地批准权限,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级人民*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单位自办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停办、无力自行耕种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批给建设用地:

  (一)使用土地超过用地定额的;

  (二)已批准的用地,未使用或者尚未全部使用的;

  (三)积欠土地税、费的;

  (四)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处理的;

  (五)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尚未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以及农、林、牧、渔、参、苇业等土地上,建造房屋、取土挖沙、开矿建厂、打坯烧砖;严禁占地修建坟墓。

  农村积造农家肥、打坯、取土等,乡级人民*应当划定用地范围。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3

  第三十条 凡需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持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等向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用地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税、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使用土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划拨土地。

  第三十一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划整为零;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土地,不得先征待用;修建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管线等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分段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报,由土地监督检查机构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凭《建设用地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耕地2000*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方米以下,由县级人民*批准

  (二)菜田2000*方米以下,耕地2000*方米以上33350*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方米以上133400*方米以下,由市人民*批准。

  (三)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范围内,征用菜田、耕地667000*方米以下,其他土地1334000*方米以下,由市人民*批准。

  乡(镇)、村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在征地的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批准,并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临时性用地的一次性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因用地使土地状况造成破坏的,应当按规定复垦、恢复。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按

  第七十二条 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郊区、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产值的5一6倍;

  (二)水田、园地和前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产值的4一5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产值的3一4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地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地前三年*均年产值的2一3倍;

  (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均年产值的1一2倍。

  第三十六条 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凡征用前人均占有耕地1334*方米以上的,为该地年产值的3倍;人均占有耕地667*方米以上1334*方米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4一5倍;人均占有耕地334*方米以上667*方米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5一7倍;人均占有耕地200*方米以上334*方米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6一8倍;人均占有耕地200*方米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8一10倍。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

  征用空闲地和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细则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前三年*均年产值的20倍。

  第三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该作物一个栽培期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价值确定。

  征用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在协议书中标明的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的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或者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十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从事非种植业的联营企业,应当逐年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场地使用费。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征地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征地工作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对无理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的,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强制执行。因无理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赔偿。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须经乡级人民*审核,报县级人民*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批准,报县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条 居民的宅基地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乡(镇)村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330*方米;长春市郊区、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的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70*方米。

  (二)市区和县城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120*方米;市区和县城以外的非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20*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70*方米。

  第四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华侨和在我*期居住的外侨,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参照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乡(镇)办企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必须在事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4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将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受让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公共设施和地下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出让范围。

  出让土地审批权限,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国家投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用地外,应当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委、城建、房产等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等竞争方式进行,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统一测算出让金底价。出让金底价由依法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根据基准地价测算出宗地的标定地价,由市、县人民*结合市场价格决定。

  招标出让的,中标者所投标价为出让金;拍卖出让的,竞卖最高价为出让金;协议出让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金底价的基础上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议定出让金标准。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的当日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定金。定金不低于出让金总额10%。

  第五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出让金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细则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三条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十九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领取投标须知、地块资料、投标书、合同范本等;

  (三)投标者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到指定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并交付保证金;

  (四)开标、验标;

  (五)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所有标书不符合规定要求,低于标底价或者一次有效标书不足三个,以及标底泄露或者有其它作弊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停止本次招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十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提前30日登报公告拍卖有关事宜;

  (二)竞买者按拍卖公告要求申办竞卖手续;

  (三)拍卖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主持拍卖活动;

  (四)应价最高者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定金。

  第六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向预期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预期受让者取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议方案、出让金数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

  (三)出让方接到前项规定的文件后,应在30日内答复;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出让金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十二条 中标者或者竞买者当场不能支付保证金或定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付的全部费用;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将该地块再行拍卖。

  第六十三条 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预征。

  第六十四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含出让金)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五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六十六条 凡以优惠政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和改变用途时,须补交优惠的土地费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时,须补交土地费用。

  第六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无偿收回,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亦同时由*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须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续期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续期的,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5

  第九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使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地每*方米15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罚款按每*方米罚款标准乘以建筑容积率计算。

  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的,按其超出面积处以每*方米3一15元罚款,责令限期退还多占的土地。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按临时占地管理,但折抵自留地和承包田的除外。

  对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非法占地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占地者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其标准为自占地开始到处罚决定下达时止每*方米每日0.05元。

  第九十五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 未依照本细则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并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十七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或者采取划整为零、改变地类批准,未按法定程序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所批准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原批准机关承担。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确需改变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每*方米1一5元的罚款;不可以改变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九十九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的期限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竣工检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逾期处以每日每百*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方米的,按百*方米计算。

  第一百条 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管理的有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查封其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确无资金交纳时,可将其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交应缴的费用,或者拍卖后抵交应缴的费用。

  第一百零一条 采取各种手段逃漏土地使用权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细则

  第十九条 规定的,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并处以每*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按非法占地处理。

  违反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方米0.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退赔,并可处非法占用数额30%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四、五款规定的,临时用地逾期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办理批准手续;拒不重新办理手续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细则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细则

  第七十五条 规定的,批准文件无效,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细则

  第八十二条 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细则

  第八十六条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细则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非法用地从事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可以对施工的设施、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拒绝、妨碍土地监察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土地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污等枉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行划拨、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管理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行政处理、处罚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5篇)扩展阅读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5篇)(扩展1)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菁选5篇)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规是指市*大会(以下简称*)和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吉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宪法的基本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市利益出发,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制定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全市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本市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制定的法规准确、规范、具体、适用。

  第六条 法规规范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

  第七条 *和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和规范*自身行使权力行为的法规。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制定和修改以外的其他法规;在*闭会期间,对*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以制定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有授权规定的;

  (二)为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在本市实施的;

  (三)除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国家和省尚未立法,本市实际需要的;

  (四)市人民*制定的规章,根据需要应当制定法规的;

  (五)其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的事项。

  第九条 在法规中规定由市人民*就某项事务另行规定的,市人民*应当按照要求,在法规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至6个月。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3

  第十条 **团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1个代表团或者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提出法规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向*提出的法规案,在*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团常务*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团常务*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团报告。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通过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的1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4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法规草案和说明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全体会议报告,并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修正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长春日报》上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1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第四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吉林*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5

  第四十二条 法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长春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六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5篇)(扩展2)

——最新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2篇)

最新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

  第二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同级人民*批准:

  (一)使用空闲地、废弃地从事各种建设的;

  (二)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

  (三)改变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或者重新规划利用的;

  (四)因建设需要而发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兑换的;

  (五)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及生活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

  (六)其他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对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人民*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不得改变土地及附着物现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报,由土地监督检查机构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必须在60日内凭《建设用地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人民*批准;在县(市)行政区内的,由县(市)人民*批准。

  第二十八条 征用市区的菜地,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30%用于建设所占耕地的开垦补充,70%用于所占菜地数量的补充。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市、县(市)人民*划定的菜地等级和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均年产值计算。市区为一级菜地的按十四至十五倍,二级菜地十二至十三倍。县(市)为一级菜地的按八倍,二级菜地六至七倍。

  第二十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使用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征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可以采取社会保险、货币、留地开发、招工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参照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占用耕地建造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做到耕地占补*衡。

  第三十三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兼并、联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最新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耕地的保护和利用情况;

  (七)监督检查未利用土地的保护情况;

  (八)监督检查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四)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

  (五)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

  (七)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

  (八)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后未归还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土地闲置的;

  (十)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十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定挖砂、取土、建坟、建窑、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的;

  (十二)不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的;

  (十三)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十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中,被调查人员必须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及包庇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对不终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或者直接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及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

  (一)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每*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属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每*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

  (三)属于工业、居民住宅用地及其它用地的,每*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市、县(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房地产的,由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追缴土地租金,可以处以该地年租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抵押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占用耕地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越权收取、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全额退还或者缴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市、县(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二)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五)泄露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六)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审批、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5篇)(扩展3)

——吉林*春市重点小学排名有哪些排名

吉林*春市重点小学排名有哪些排名1

  1长春市师大附小(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师大附小)

  2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

  3长春市*大路小学

  4吉大一小(吉林大学第一附属小学)

  5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小学校

  6长春市第二试验小学

  7吉林省第二实验小学

  8长春市树勋小学

  9长春九台市实验小学

  10长春市明德小学

  11长春市南关区四五小学

  12长春市南关区明珠小学

  13长春市白山小学

  14长春市天津路小学

  15长春市第一实验中海小学

  16长春市宽城区小南小学

  17长春市宽城区柳影小学

  18长春市绿园小学

  19长春市宽城区实验小学

  20长春市宽城区长新小学

  21长春市108小学

  22长春市南关区红星小学

  23长春市宽城区宋家小学

  24长春市育新小学

  25长春市宽城区宁波路小学

  26长春市绿园区朝*小学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5篇)(扩展4)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3篇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1

  为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推动国土资源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县域内各行政村(居)必须严格贯彻执行*〔20XX〕7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三部委15号令《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协助当地镇乡人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为此,_____________人民*与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签订 年度村级土地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监管工作责任与要求

  (一)各个行政村(居)对本村(居)区域内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节约集体土地和制止违法用地的工作负总责。

  (二)高度重视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真正把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盘工作。

  (三)切实发挥村级土地所有权人作用,将耕地保护指标分解到组、农户,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对耕地保护实行日常监管,定期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切实配合全县“双违”整治和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成立本村(居)土地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健全监管机制,落实巡查责任,支持镇乡人民*和国土所(监察中队)开展制止、拆除、清渣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五)建立“村(居)—土地协管员—镇乡*—国土部门”经常性汇报和沟通机制,及时制定出台村级土地监管的乡规民约。配备专管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要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并向镇乡人民*和国土所(监察中队)报告。

  (六)坚决杜绝买卖集体土地和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禁止擅自以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壮大村级经济为由,使用耕地进行“新民小区”工业点和道路的呢过类型的非农业建设。

  (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土*案件的调处和报告工作,严密防控越级上、集体*和重复*,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处置涉土*突出问题和群众性事件。

  二、监管工作考核与奖惩

  根据《玉环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人民*对各行政村(居)进行季度考查和年终考核。考查、考核结果与该行政村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征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规划相结合,对土地监管工作开展成绩突出的行政村(居)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耕地保护和土地监管不力的行政村(居),由镇乡人民*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季度考查中发现该行政村(居)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接近或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8%,由镇乡人民*纪检部门对该行政村(居)负责人进行约谈、预警,问题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乡人民*和各行政村(居)各存一份;副本一份由国土资源所留存。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_______人民* (盖章) (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村居委员会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问题的有关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措施,结合我乡实际,乡*与各村委会签订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实行百分考核。

  一、 村委会目标

  1、耕地保护: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亩,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 亩,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到村到农户的地块。

  2、农民建房:村委会辖区内,一年之内存在两例以上(包括两例),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地或者违法建设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

  3、村庄规划:年内完成辖区内村庄规划定界,老村庄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10亩。

  4、执法检查: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达到上级验收标准;辖区内农民建房没有一户多宅超标准建设现象,审核程序合法,对发生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查处”。

  5、涉土*:发现*苗头及土地纠纷要及时处理,化解矛盾,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村。

  二、明确责任

  1、 乡*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发展计划,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2、 各村委会对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建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置换、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等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严格考核

  1、考核内容:本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

  2、考核方法:

  (1)、各村委会要对上述目标考核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并与每年11月30日前自查情况报告乡*。

  (2)、乡*年终对各村委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3、考核标准:考核得分在95-100分之间为第一名,90-95分为第二名,80-85分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四、严格奖惩

  1、乡镇府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2、严格实行问责制。乡*在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村委会,实行一票否绝,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诫勉一年。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3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助做好规划听证工作。

  三、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六、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

  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可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

  八、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土地、矿产资源费税的收缴管理工作,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足额、及时上交。

  十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负责对本单位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和利用。

  责任人:

  二〇XX年三月四日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5篇)(扩展5)

——长春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菁选3篇)

长春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内楼房____________套出售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________套(______楼______室),面积为____________*方米,包括储藏室________间,出售给乙方。

  二、房屋价格为________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房款________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条。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款当日须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并将原购买房屋的收款条等有关资料一并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五、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有。

  六、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争议。

  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春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2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市____区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方米)以人民币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仟__佰___拾__元整(¥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万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长春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3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5篇)(扩展6)

——长春市个人低利率贷款协议书 (菁华1篇)

长春市个人低利率贷款协议书1

借款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号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颁发的借款合同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 万美元。

第二条 贷款期限:年,自第一笔用汇之_____日起还清全部贷款本息_____日止。

第三条 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____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按贷款人制定的________年期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或

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计收一次,结息_____日为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 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_____日起三个月内,贷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_____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 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________年____万美元;________年____万美元;________年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________年____万美元;________年____万美元;________年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_____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_____日起加收20%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保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项:为避免贷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借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贷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贷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 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账户中主动收还贷款项。

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5篇)(扩展7)

——长春市铺面出租合同书 (菁华1篇)

长春市铺面出租合同书1

出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____路____号____幢____楼____号门面____㎡面积的商铺承租给乙方经营,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门面出租协议;

一、乙方承租门面前,必须取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经工商部门审验的经营项目,非本地常住人口同时应具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将证件的复印件交于甲方。

二、门面押金,该押金不得用来抵减门面租金,乙方如能在合同期内全面履行本合同,到期后甲方全额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息)。

三、合同签定后,中途不允许将门面退还甲方,否则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么自将门面转让他方经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门面,必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每次收取____%的转让管理费。如私自转让,则对乙方处以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并对新承租户主处以 元的罚款后,提高房屋租金的____%,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四、门面租金为每月____元,每季度支付一次,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先交钱后租房,决不允许拖欠,如有拖欠,第一次给予除(不抵减租金),再有发生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另行出租,并没收押金。

五、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令和政策,搞好综合治理,服从各管理部门的管理,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如违法乱纪,不服从管理,所造成的后果一概由乙方自负,后果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其工商管理费、税金、水电费、设施维修费、卫生费(如到收费厕所大小便)等费用一律自理。

七、乙方在承租期内要搞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等各项工作,如因乙方“门前三包”不合格导致甲方爱到管理部门处罚,甲方对乙方处以元的罚款,在押金中扣除。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自身和他方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后果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要妥善保管好甲方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在押金中扣除)如需对门面进行外观装修,则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面,没收押金。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原则上保证乙方经营期限,如若在此期间国家政策上有重大变化、当地*对城区重新规划、甲方在经营上有重大举措需提前收回门面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终止后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到期后,甲方对门面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吉林*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菁选5篇)(扩展8)

——长春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菁华1篇)

长春市二手房买卖合同1

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很容易写,大家都来写一篇吧。二手房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买卖合同。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长春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821709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方方)用途

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划拨(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821747

出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景德镇市路号的商品房(毛坯房)一套,建筑面积为*方米。甲方保证对出卖的房屋拥有全部产权并有权进行处置。

第二条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甲方应于乙方付款后5日内将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件移交给乙方。

第三条与房屋买卖及过户有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营业税、房屋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公证费及土地过户费用等),无论法律、法规规定是由出卖方还是购买方承担,乙方均自愿承担,否则甲方有权退还房款收回房屋,由此给双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付清购房款后,甲、乙双方应当在15日内到景德镇市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配合。

第五条甲方已经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元、水电煤气立户费元,乙方应当与购房款同时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讼。

甲方:乙方: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82175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层 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 *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米 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 万元整,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 , 日内交付 万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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