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菁华1篇【通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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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菁华1篇【通用文档】

2023-04-09 12:45:06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1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普通商品住房。本合同是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合同专用文本。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享受控制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菁华1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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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1

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普通商品住房。本合同是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享受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_____*方米,每*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_____*方米,每*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_____*方米,每*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_____*方米,每*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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