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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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9篇

2022-08-23 19:50:16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9篇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这次疫情银行贷款延期的规定是什么以及逾期的后果疫情期间关于银行贷款延期的具体规定是对已经住院治疗的确诊病人,还有需要隔离观察的自然人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9篇,供大家参考。

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9篇

篇一: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次疫情银行贷款延期的规定是什么以及逾期的后果 疫情期间关于银行贷款延期的具体规定是对已经住院治疗的确诊病人,还有需要隔离观察的自然人以及参不疫情防控的这些工作人员,在贷款逾期的情况下逾期记录丌往上报,而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自然人,需要延期偿还贷款的话,要自己主劢向放贷机构申请,对于这些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关于迚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期间因丌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丌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鼓励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丌视为违约,丌迚入违约客户名单。

 同时,还呼吁向疫情严重地区发放应急贷款或与项贷款,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减免相关手续费用。

 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后果有哪些?

  1、银行会采取一定的催收措施,在初期电话通知的时候,如果贷款确实还丌上可以向银行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尝试申请展期,这个视丌同银行规定而定; 2、逾期 90 天以上,情节严重可视为恶意逾期,银行的催收也可能会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生活压力,影响个人以及家庭的正常生活; 3、在逾期收费上,会有一些例如违约金、罚息等的支出,具体需要按合同约定的收取,丌同的机构丌同的贷款产品,收取的违约金或罚息丌尽相同; 4、对个人征信记录造成影响,丌良的信用记录对以后的房贷车贷等贷款,以及信用卡的办理成为阻力; 5、如果因贷款还丌上而被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判决执行之后依旧未还款的,可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俗称“老赖名单”,会被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出行。还有可能会被委托给第三方催收机构帮忙催收,比如催天下通过“信用+科技”创新模式,合法合规、文明高效,真正让信用成为债务人主劢还款的劢力。

 所以疫情当前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处理好贷款延期以及贷款逾期的问题,而丏还要对疫情的实时劢态要掌握,汇法上线疫情督查小

  程序秒知道。

篇二: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程逾期还是工期顺延 是工程逾期还是工期顺延

 文魏 飞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 反诉被告) 某建筑公司。

 原审被告( 反诉原告) 中国银行某分行。

 1 9 9 6年 1 2 月 6 日中国银行某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某分行) 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某建筑公司为中行某分行代建 6 栋宿舍楼总建筑面积为2 0 0 0 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 5 8 0 0万元。自开工至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完毕为1 0 个月( 必须在 1 9 9 7 年 1 2 月 3 1 日前全部竣工验收交付给中行某分行) 。哪栋楼延误工期一天按该项工程土建费用的千分之一罚款配套工程哪项延误一天按该项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罚款( 天数和罚款数按超期天数累计追加) 。

 该工程保修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交给中行某分行之日起算。

 签订合同后中行某分行于 1 9 9 7 年 1 月 9 日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 4 7 5 万元 同年 3 月 2 8 日支付6 0 0 万元。自 1 9 9 7 年 6 月 1 9 日至 8 月 1 1 日先后付款 8 0 0 万元至某建筑公司起诉时中行某分行共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 2 1 5 2 万元。

 1 9 9 8 年 8 月 1 2 日、1 3日、1 4日某建筑公司分别将工程的 4号楼、6 号楼和 5 号楼的钥匙交给中行某分行。同年 9 月 1 7 日中行某分行从施工队处取得 l 、2 、3 号楼钥匙。自某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至本案在一审审结前 中行某分行又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代建费 5 9 1 0 0 0 3 . 1 5元代某建筑公司向施工队支付工程款 9 9 4 1 8 7 . 4 8元。

 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中双方还就预算超支、设计变更签订了一系列协议。1 9 9 8年 3 月 7 日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载明关于经费超支问题以协议为准由双方共同审定超支经费后再报权威机构审计。4月 1 4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力争在 1 9 9 8 年 6 月底前完工超支预算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中行某分行上述行为不意味着放弃、延缓及延长对某建筑公司的任何权利。

 1 9 9 8 年 7 月 1 3

 日某建筑公司向—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行某分行给付工程欠款 1 3 5 1 . 5 2 万元支付违约金 1 0 6 6 . 1 9 万元。中行某分行反诉请求根据委托代建协议的约定某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4 9 8 1 9 3 7 元。

 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某审价中心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工程造价为 2 8 7 0 4 6 7 6 . 9 2元。

  针对工期顺延的问题 某建筑公司提交了某市气象局出具的书证证明1 9 9 7 年 9月 1 3 日第 1 3 号台风在某市登陆造成该工程停工 3 天。

 某建筑公司还提出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 1 6 7 天 其观点和计算公式为 合同签订工程造价为 1 4 3 5 万元合同工期为 3 0 0 天由于变更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为 8 0 0 万元 按照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计算公式为1 6 7 天8 0 0 万元× ( 3 0 0 天÷ 1 4 3 5 万元) 。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应有效。

 中行某分行第一笔建设资金中有 2 5 万元迟付 1 5 7天第二笔中有 6 0 0 万元迟付 1 0 天。因设计变更拖延工期 l 0 0 余天因台风导致停工 3 天故该工程工期应予顺延。

 中行某分行应向某建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中行某分行关于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亦不符合有关规定 一审法院不支持。

 中行某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依《委托代建协议书》约定本工程最迟于 1 9 9 7 年 1 2 月 3 1 日前交付某建筑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4 、5 、6 号楼于 1 9 9 8 年 8 月 1 2 日、1 3 日、l 4 日交付l 、2 、3 号楼于 1 9 9 8 年 9 月 1 7 日交付已逾期 2 6 l 天且部分配套工程至今未完工。

 一审判决认定因设计变更某建筑公司逾期 1 0 0 余天交房免除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某建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向本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 《委托代建协议书》 约定有效。某建筑公司迟延交房长达 2 0 0 余天 除台风影响延期 3 天属不可抗力免责外 某

 建筑公司应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延期交房应免除其违约责任负举证责任 某建筑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所作的延期交房书面陈述和计算公式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而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认定因设计变更某建筑公司延期 l 0 0 余天交房免除违约责任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虽然上诉人设计变更也是造成延期交房的原因之一 但某建筑公司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迟延支付第一、二期代建费亦构成违约 由于双方对增加工程量造成延工期限未作约定 中行某分行也未举证故对双方的违约行为互不追究。

 【律师评析】工程延期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 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有些是可以要求业主顺延工期的例如自然灾害导致的不可抗力、停水停电、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等等 有些则是由施工企业自己承担误工责任 例如因为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导致工期延误。

 上述案例中 双方没有在代建协议书中就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后如何顺延工期作出明确约定 也未在施工过程中就顺延工期达成一致 故二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延期交房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可以延期的合理期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结果显然对施工企业是不利的。

  本律师认为为维护自身利益施工企业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后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及时就工期顺延问题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争取获得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签证。施工企业要特别注意的是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通用条款 1 3 . 2 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 1 3 . 1 款约定的造成工期顺延的情况发生后 1 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期顺延的报告后 1 4 天内确认逾期既不确认也不

 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确认。施工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本文来源于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篇三: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汉某建筑公司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件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

 1998 年 6 月, 建设单位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

 合同约定:

 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武汉市香港路与光华路交汇处一幢科技大楼(B)

 和综合楼(C1、C2)

 ; 质量标准为合格; 合同造价以包干价方式计价, 双方约定合同包干价款为6000 万元, 其中单价包干造价为 1034. 48 元/平方米; 约定整体工程工期要求为,1998 年 6 月 18 日开工, 1999 年 5 月 31 日竣工; 其中 B 栋应于 1999 年 5 月 31日竣工, C1、 C2 栋应于 1999 年 2 月 15 日完工; 如承包人逾期竣工, 逾期一个月以内处 35 万元罚款, 逾期超过一个月, 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合同还对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及质量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在工程的基础施工阶段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 研究加固和修复方案致使工程停工了 237 天; 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造成工期一再延误的许多事由; 最后 C1、C2 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 2000 年 1 月 8 日, B 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 2001 年 9 月。2001 年 10 月 12 日, 双方办理了工程决算确认总价款为 6225 万元, 施工期间发包人已支付了 5020 万元, 尚欠 1204 万元。

 工程交付后, 双方因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争议。

 经协商不成, 发包人于 2002 年 8 月 1 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诉讼, 请求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5280 万元。

 承包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反诉, 请求发包人支付拖欠款 1204 万元, 利息 263 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工程款 5020 万元, 尚欠承包人工程款计 1204 万元。

 同时法院对 C1、 C2 栋工期延误 324 天, B 栋工期延误 811 天的原因进行审理, 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认 C1、 C2 栋可顺延工期 61天, B 栋工期可以顺延 136 天, 而经上述核减后的逾期工期即 C1、 C2 栋逾期 263天及 B 栋逾期 675 天, 认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03 年 10 月 31日, 湖北省高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承包人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日逾期违约金承担上述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经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为3032 万元。

 同时认为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余款, 系行使抗辩权而无需承担违约责

  任。

 判决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相抵后,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828 万元。

 一审判决后, 承包人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变更诉讼代理人, 委托作者和本所曹文衔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

 我们在代理二审过程中以工程施工过程发生设计变更、 增加的洽商导致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延期付款、 基坑质量事故共四个方面提出这些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天数均应予以相应顺延的观点。

 根据我们的经验, 如果这些事由承包人在履行过程中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和工期索赔, 签证或索赔未获成功则及时行使合同履约抗辩权, 工期顺延的主张本应获得支持。

 但是凭心而论, 这些事由或者是证据不够充分, 或者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予以主张, 虽然有不少事由确系客观真实, 但难以有证据证明为法律真实。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作者也与发包人一方多次洽商, 发包人也曾同意在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下, 只要求承包人另行承担700 万元的工期违约金; 并以另行发包一工程由承包人施工, 此部分违约金作为工程垫资款方式了断本案的方案。

 但因承包人只同意以未付款为限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使本案的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2004 年 6 月 29 日, 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由于代理人经反复努力认为最为妥善的调解方案委托人不能接受, 我们认为继续代理本案已经不合时宜, 故我们不再接受案件的再审代理。

 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后, 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 判决结果并无错误。

 遂于 2004 年 11 月 1 日以与原审同样的判决结果作出重审判决。

 承包人仍不服重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8 月 16 日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篇四: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工期协议甲方:

 优优数学学校乙方:

  经双方协定, 优优数学学校玉林校区外包于乙方装修,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特签订本协议。

 乙方承诺 ____年 月 日前装修完成。

 一、

 装修合格标准① 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② 合格交时, 包括全部卫生。

 ③ 阴阳角、 门、 地砖间隙, 贴脚线等细节处理。

 ④ 未尽细节之处, 由甲方提出协定。

 二、

 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工期逾期, 而对甲方开业造成损失, 乙方按照每天¥2000 元补偿于甲方, 补偿直接从工程款扣除。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篇五: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于四川省某某中学校学生公寓楼建设 工程工期延期的情况说明

 四川 省某某中学校:

 由江油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建的四川 省某某中学校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 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 经各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

 同意验收。

 本工程合同工期日 历天数:

 210 天。

 实际竣工日 历天数:

 399 天。

 本工程实际竣工日 历天数比合同工期日 历天数延长工期 189 天,延长工期原因如下:

 贵方贷款原因延长工期 60 天, 等待修建 5 层的批复延长工期 20 天, 安装户外工程埋地给排水管网延长工期 90 天,安装户外工程埋地电缆延长工期 19 天, 合计延长工期 189 天。

  施工单位:

 江油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监理单位:

 重庆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盖章)

  建设单位:

 四川 省某某中学校(盖章)

 二〇一二年七月 十九日

篇六: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我部工期严重滞后原因的报告

  自进入施工作业高峰期以来, 我部的施工进度却并不理想,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我部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1、 空心板梁预制:

 自 2010 年 8 月 3 日开始生产第一片梁板到目前为止所遇各种问题迫使我部施工停滞, 8 月 3 日至 10 月 18 日止,共下雨 31 天、 停电 11 天。

 期间因第九期计量款一直未能到位, 致使我部预制空心板梁所需的钢材严重短缺, 造成现场自 9 月 17 日开始,被迫停工。

 直至 9 月 25 日下午 16:

 30 分工程款到账, 材料供应商才重新为我部提供钢材, 但又因下雨造成便道泥泞, 运输车辆无法进场,一直拖延至 10 月 3 日停雨, 我部整修便道后, 钢材运输车辆进入场内, 至此施工作业基本正常运行, 截止 10 月 18 日止已生产 63 片空心板梁。

 2、 路基:

 由于 K7+900、 K8+100、 K9+800 处房屋拆迁一直未能到位, 致使我部路基精加工层一直无法全线拉通, 造成我部路基施工断节, 施工无法正常运作。

 3、 路基防护:

 由于预制六方块水沟单价一直未能确定, 我部不便鲁莽施工, 以免日后与施工队牵扯不清。

 4、 通涵接线:

 由于通涵两端的土地一直未能征收完成, 致使我部一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针对上述原因恳请业主、 监理到现场核实。

  随岳高速株洲路桥 A 标三分部

  2010 年 10 月 18 日

篇七: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复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本市建筑市场的平稳有序,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 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开复工包括开工和复工,其中:开工适用于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复工适用于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已经开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称疫情防控影响和疫情影响期间均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算。

  二、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 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工程开复工时间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确定停工期间损失费用及其相应承担方式;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三、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疫情影响期间开复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 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后,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停工期间,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工期顺延期间;可顺延工期的停工期间发生的承包人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导致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合理的顺延工期或顺延工期的原则。

  (三)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 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四)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调增的价款列入其实际发生当期的工程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人。

  四、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前未停工且疫情影响期间持续施工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

 七、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发承包双方工程价款调整工作的指导。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和施工消耗量变化情况的监测,及时向市场主体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篇八:工期逾期因下雨疫情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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