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国企制度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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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国企制度20篇

2023-01-07 16:10:07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廉政国企制度20篇廉政国企制度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政国企制度20篇,供大家参考。

廉政国企制度20篇

篇一:廉政国企制度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

  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篇二:廉政国企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篇三:廉政国企制度

  国有企业廉政谈话制度范本

  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预防提醒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进行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约谈实施部门要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经本人确认后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抓常抓长。善于发现党员干部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实践教育帮助党员干部正视问题、纠正错误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提醒、示警和纠错,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党内监督的常态。

  (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围绕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惩教结合,通过针对性地组织约谈,让没有问题的党员干部时刻把党的纪律刻在心上,守住廉洁自律纪律底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让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处理的同时,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真正认识到错误,及时纠正错误,切实吸取教训。

  坚持越往后越严,依纪依规,宽严相济。对违规党纪的党员干部,区分时间节点、问题性质、认错态度等,依纪依规进行恰当处理。对能够主动交代自身违纪违规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的,可以依纪依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不收敛、不收手,有违纪问题不说清不说全,欺骗组织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

  

  (三)、集团公司党委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群团组织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四)、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及副总会计师。

  

  央、中央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企业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树立和弘扬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任务。

  (五)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改进的要求及努力的方向。

  (六)新任职领导干部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第四章预防提醒谈话第九条谈话对象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交流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廉政风险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机关部室有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党员干部以及上述情况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篇四:廉政国企制度

  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

  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国资

  委党委归口管理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掌握所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七)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每年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肯定,对党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理。第七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一)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总体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二)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检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五)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及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当事人谈话,进行告诫,督促改正,防止党风廉政建设发生严重问题;(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得任人为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对重点岗位或关键部位的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健全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的防范措施;(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第八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为:(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布置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主要领导做好相关工作;(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报告并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四)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协助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负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及中纪委和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安排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篇五:廉政国企制度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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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与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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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与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与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与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与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与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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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人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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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

  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

  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

  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履

  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与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与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篇六:廉政国企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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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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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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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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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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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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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廉政国企制度

  国企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一)宣传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二)进行党风党纪党性教育,树立正确权力观,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三)增强主动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意识;

  (四)联系违纪案例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警示教育;

  (五)需要告诫被谈话者注意的有关问题及要求;

  (六)其他有关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内容。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九条对科级以下党员、骨干的廉政谈话,由各部门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篇八:廉政国企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

  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组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老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员正当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下列行为:(一)违反决议标准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议、关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要求办理企业改制、吞并、重组、破产、资产评定、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要求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她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同意或者经同意后未办理保有资产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她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入股、购置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她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活动;(六)未经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和住房补助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她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忠实推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收、索取本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

  (三)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置或者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她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她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她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即使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显著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同意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领导职务,或者经同意兼职,私自领取薪酬及其她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预防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儿女和其她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经济业务往来;

  (六)根据要求应该实施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经营活动;(八)其她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勤俭节省,依据相关要求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立案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推行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根据要求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职员资期间,购置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级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对应情况说明;(八)其她违反要求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加强作风建设,重视本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她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儿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情况下用公款长久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员正当要求,侵害职员正当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该依据本要求制订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要求要求纳入企业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本要求落实实施。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要求关键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将落实落实本要求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验、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关键内容,接收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该明确决议标准和程序,在要求期限内将生产经营重大决议、关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议情况汇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将包含职员切身利益事项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需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事项,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该完善以职员代表大会为基础形式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施厂务公开制度,并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立案。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立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内容向职员公开。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按年度向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汇报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儿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相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该汇报其她事项,并以合适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该结合本要求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相关行为。

  

篇九:廉政国企制度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为加强公司内部廉政建设,预防和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

  清正廉洁,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廉政建设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范文二:一、局党组每年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认真贯彻执行《恩施市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细则》,将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抓紧、抓扎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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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局党组一年专题研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至少两次以上,党组民主生活会、机关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公务员考核评比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内容,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突出机关政务公开、项目经费公开、依法行政和党纪教育及机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学习为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树立下面典型为主,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党风廉政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由纪检书记负责抓落实、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廉政建设,预防和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应遵循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廉政建设,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考核,认真追究的原则。公司内部廉政建设建立廉政承诺、廉政谈话、廉政考核三项机制。第二章廉政承诺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简称适用对象):1、公司机关副部长及以上人员;2、成员企业副科长及以上人员;3、公司范围内特殊岗位人员,具体包括财务会计、采购、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员。第五条适用对象在每年的元月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亲笔签名的《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作为公司对适用对象进行年度廉政考核的依据。第六条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不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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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二)不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

  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由办公室交公司领导酌情处理;(三)不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四)公务活动中,不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

  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五)不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不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六)不在经营活动中收取中介费、采购回扣;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不以任何名义向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供应商、承包商提供个人借款,获取不当利益;

  (八)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扰招标工作,不采取写条子、打招呼、指定中标人等方式破坏招标正常工作流程;

  (九)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十)不参加赌博、色情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第三章廉政谈话第七条廉政谈话是由第九条规定的谈话人对适用对象进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批评、劝诫机制,包括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第八条适用对象任职履新前,进行任职谈话,学习公司《内部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廉政建设承诺提出希望和要求。对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第九条廉政谈话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话,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机关各部部长、成员企业负责人由董事长负责谈话,当董事长因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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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谈话;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各成员企业副职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谈话;成员企业副科长及以上人员由成员企业负责人负责谈话;特殊岗位人员由分管副总经理或其部门负责人负责谈话。第十条谈话人不少于两人,做好记录,谈话结束,谈话对象要在记录上签字。

  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谈话要注意方式,防止简单粗暴,防止流于形式。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必要时,请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要注意从谈话中发现新线索、新问题。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谈话人要对廉政谈话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谈话后未引起重视或没有纠正的要批评教育;对谈话后发生违纪的要按公司的相关控制制度从重处理。进行廉政谈话应有专项记载并在谈话结束后的一周内通报给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的《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和整改报告应归入其廉政档案。

  

篇十:廉政国企制度

  国有企业廉政谈话制度范例

  廉政谈话制度

  

  (一)、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二)、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三)、集团公司党委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群团组织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四)、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及副总会计师。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任务。

  (五)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改进的要求及努力的方向。(六)新任职领导干部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第四章预防提醒谈话第九条谈话对象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交流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廉政风险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机关部室有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的党员干部以及上述情况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第十条谈话内容针对谈话对象开展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改善自身工作方法等为目的的组织谈话,根据情况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第五章询问示警约谈第十一条谈话对象在信访举报或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其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第十二条谈话内容针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和澄清,提醒被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提高认识,分析^p原因,并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第六章纠错诫勉约谈第十三条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篇十一:廉政国企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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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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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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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

  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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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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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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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篇十二:廉政国企制度

 浅谈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摘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地位重要、功能特殊,加强和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必要环节,对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快速、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1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

  党风廉政建设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企业要响应国家政策,重视并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在企业内部、外部发展的重要性。通过有效策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从而使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长足发展。

  2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1思想认识不到位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工作任务繁重,为了达成工作目标,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国企在整体管理上更倾向于关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容易忽视思想政治教育。某些国企的领导干部有根深蒂固的“经济效益至上”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同业务工作相结合,使得党风廉政教育流于形式,培训教育内容过于宽泛,针对性不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有待加强。

  2.2制度建设不完备

  深化制度改革,完善现有制度,加快推进制度创新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础。新形势下案例复杂多样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存在未能以全面的、发展的、科学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未能紧跟时代发展,未能

  结合国企自身实际情况的现象,导致制度建设在内容上缺乏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和严密性。

  2.3监督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严

  在国有企业的干部队伍中,大部分基层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而且由于内部机构设置比较单一,监督管理的力度相对来说比较薄弱。没有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提醒,缺乏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完备,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同时也存在普通员工对于监督的具体决策和标准了解不细致不全面,从而无法有效促进监督制度的正常运转。

  新形势下国企运营会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而责任追究办法在内容上没有同步更新细化,导致出现问题后出现责任界定难,受领导主观因素影响大,责任追究落地难以操作。

  3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

  3.1强化意识形态,加强思想教育

  强化党风廉政教育,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认识到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抓好思想理论建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在国企内部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注重加强思想教育,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尤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提高党性修养,做好思想防范,提高党风廉政意识,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从根本上预防腐败问题,坚持与腐败现象斗争。

  3.2建立以案说法、以案促改的长效机制

  建立以案说法、以案促改的长效工作机制,设立警示教育、完善制度、督导检查、严格考评四个环节。严格彻底查处违纪违法现象,加大惩戒力度,及时通报案情,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开展专题集中教育,及时对照检查。同时拓宽对腐败事件的预防和处理能力,建立岗位职责“风险点”清单,加强对领导干部失职渎

  职的监督惩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国企生产经营环境,提高国企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3.3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建立完善党风制度是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最重要的治本之策。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企业文化,加强企业党风廉政管理,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创新,针对不同的经营模式,规范日常工作开展。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严格执行责任制,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明确责任分解,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到位,把责任制落到实处。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党员干部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党风廉政意识。

  3.4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监督常态化

  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要依靠群众的力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企业的防腐倡廉工作,形成统一的监督网络,做好对全员的监督工作。加强纪检监督干部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促进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

  抓好监督检查常态化,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构建惩治与预防体系,强化监督,防治结合,既立足于惩治,又要着眼于预防,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预防和遏制消极腐败行为。

  4结语

  总之,国有企业必须长期坚持制度管理和责任监督,结合自身发展状况和需求,通过有效的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构筑牢固的预防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氛围,促进国企良性健康发展,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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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廉政国企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政(cónɡzhènɡ)若干规定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fāzhǎn),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了本规定。规定于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共五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zhìdìng)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kònɡɡǔ)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zhígōng)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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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规定投资(tóuzī)、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tóuzī)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qiánɡlìnɡ)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ɡuóyǒuzīchǎn)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zànzhù)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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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suīrán)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pèiǒu)、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jiānzhí)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yòngjīn)、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yǐjí)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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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qǐyè)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huíbì)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tóuzī)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qīnhài)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xiāofèi)。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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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国有企业(ɡuóyǒuqǐyè)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dàiyù)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zàochénɡ)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dìwèi)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zhīfù)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篇十四:廉政国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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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粤能科技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和广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保证广业公司和粤能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加强党支部全面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加强从严治党,加强学习;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誰主管,誰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落实问责制。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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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强化警示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各项政令畅通,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情况的查处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五)按照纠建并举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提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章具体责任分工第六条公司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支部组织委员主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支部宣传委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指导工作。(一)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支持和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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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八条公司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测试核,党支部书记负责考核支部成员和公司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所分管工作的工作人员。第九条各部门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支部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列为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第十条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支部成员和部门分管领导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本单位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二)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查不报、包庇、纵容、袒护的。(三)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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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致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东莞粤能科技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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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廉政国企制度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

  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津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贤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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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

  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

  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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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

  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

  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

  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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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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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廉政国企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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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篇十七:廉政国企制度

 为改变以往在群众眼里公安交警以罚为主的交通管理方式大中队经常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活动对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车辆违法停放闯禁行路线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被查获后不再进行罚款而是让交通违法人参与交通执勤劝勉其他人遵守交通法规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来代替处罚这既扩大了交通管理人员队伍也改变了以往在群众眼中以罚为主的公安交警形象既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又能够适应农村经济落后的民情也能增强对交通违法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以教育代罚款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8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篇十八:廉政国企制度

 国有企业廉洁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员工廉洁,本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的目的,根据有关党纪政规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为规范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光明磊落;3.忠于职守、执行纪律、勤奋工作、尽职尽责;4.端正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职业道德、纠正不正之风。第三条工作纪律1.不准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2.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3.不准向建设、施工等单位推荐施工队伍,介绍业务,推销产品及从事中介活动。4.不准暗示或索要,不准敲诈勒索,不准到施工、建设单位报销个人的支出。5.不准私自接受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任何形式的回扣、赞助、礼物、礼金或有价证券;6.不准私自接受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7.不准个人私自对外承包工程和业务,或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第二职业。8.不准无偿要求施工、建设单位派工派料为私人谋私。9.不准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正常的业

  务工作。第四条监督管理1.公司监事会、纪检监察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并负责对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全体员工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制度,凡违反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附则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负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九:廉政国企制度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

  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津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贤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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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

  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

  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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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

  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推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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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于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篇二十:廉政国企制度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为加强公司内部廉政建设,预防和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廉政建设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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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范文二:一、局党组每年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认真贯彻执行《恩施市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细则》,将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抓紧、抓扎实、抓出成效。三、局党组一年专题研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至少两次以上,党组民主生活会、机关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公务员考核评比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内容,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突出机关政务公开、项目经费公开、依法行政和党纪教育及机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五、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学习为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树立下面典型为主,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六、党风廉政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由纪检书记负责抓落实、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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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廉政建设,预防和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应遵循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廉政建设,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考核,认真追究的原则。

  公司内部廉政建设建立廉政承诺、廉政谈话、廉政考核三项机制。第二章廉政承诺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简称适用对象):1、公司机关副部长及以上人员;2、成员企业副科长及以上人员;3、公司范围内特殊岗位人员,具体包括财务会计、采购、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员。第五条适用对象在每年的元月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亲笔签名的《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作为公司对适用对象进行年度廉政考核的依据。第六条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不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二)不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由办公室交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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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四)公务活动中,不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五)不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不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六)不在经营活动中收取中介费、采购回扣;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不以任何名义向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供应商、承包商提供个人借款,获取不当利益;

  (八)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扰招标工作,不采取写条子、打招呼、指定中标人等方式破坏招标正常工作流程;

  (九)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十)不参加赌博、色情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第三章廉政谈话第七条廉政谈话是由第九条规定的谈话人对适用对象进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批评、劝诫机制,包括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第八条适用对象任职履新前,进行任职谈话,学习公司《内部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廉政建设承诺提出希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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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整改。

  第九条廉政谈话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话,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机关各部部长、成员企业负责人由董事长负责谈话,当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谈话;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各成员企业副职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谈话;成员企业副科长及以上人员由成员企业负责人负责谈话;特殊岗位人员由分管副总经理或其部门负责人负责谈话。第十条谈话人不少于两人,做好记录,谈话结束,谈话对象要在记录上签字。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谈话要注意方式,防止简单粗暴,防止流于形式。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必要时,请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要注意从谈话中发现新线索、新问题。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相关信息。第十一条谈话人要对廉政谈话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谈话后未引起重视或没有纠正的要批评教育;对谈话后发生违纪的要按公司的相关控制制度从重处理。进行廉政谈话应有专项记载并在谈话结束后的一周内通报给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的《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和整改报告应归入其廉政档案。第四章廉政考核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廉政考核分为自我考核和组织考核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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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考核适用对象要每季度对个人廉政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针对承诺内容逐项对照,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内向董事会书面汇报,并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组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个别考核与普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企业基层,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客观地反映适用对象廉政建设的情况。

  平时考核是对个别适用对象经过谈话整改以后情况的即时考核;集中考核是对所有适用对象进行的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考核,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从适用对象的重视程度、廉洁自律、工作绩效三个方面,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8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不满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认真记载,作为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适用对象,应当接受提醒谈话;对于不合格的适用对象,应当接受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反《内部廉政承诺书》规定,员工反映强烈且经过考核小组查实确认的,由考核小组根据公司相关的控制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处理决定作为该人员的廉政建设档案。第十七条对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适用对象,由考核小组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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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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