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黄铁路海兴段“41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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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黄铁路海兴段“41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

2022-09-07 08:20:14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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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黄铁路海兴段“41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

 

  事故案例分析 | 邯黄铁路海兴段“4·1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6-11-16

  4 月 17 日 13 点 30 分左右,邯黄铁路海兴段 DK331+566 框架涵地段,拆除打桩机过程中,桩机架发生断裂,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事故处置及取证工作。

  4 月 19 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等单位为成员的“4.17”事故调查组。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位于黄骅市旧城镇后仙庄,2009 年 5月成立,属股份制经营,注册资金 1800 万元,从业人员 19 人,经营范围为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和工程设备租赁。法人代表王华刚,男,1977 年 2 月出生,黄骅市旧城镇后仙庄人。

  翟福坦(施工承揽者),男,1970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海兴县赵毛陶镇翟褚村人,个人从事过涵洞修建等建筑工作。

  边顺明(水泥搅拌打桩机机主,翟福坦合伙人),男,1964 年 8 月出生,沧县杜林乡王祥庄村人,临时施工队组建者。

  陈其刚(死者),男,1983 年出生,沧州市青县金牛镇打虎村人,边顺明施工队机长,施工人员主要组织者。

  2013 年 4 月 15 日,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中铁二十二局邯黄铁路海兴段DK331+566 框架涵地段打水泥桩。(经调查,此处为河沟,设计院之前未出此处设计图纸,剩下此一处),因工程量较小,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施工安排给翟福坦,翟福坦又联合边顺明一起组织施工。约定其施工人员及作业主要由陈其刚负责,费用共计 30500元,施工完毕后一次性交陈其刚,再由陈其刚分发给其他工人。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上报情况

  4 月 17 日,邯黄铁路海兴段 DK331+566 框架涵地段打桩作业施工完毕,11 时左右,陈其刚与边顺明核对帐目后,陈其刚向边顺明申请吊车拆卸水泥搅拌打桩机(打桩机是利用冲击力将桩贯入地层的桩工机械。由桩锤、桩架及附属设备等组成。桩架为一钢结构塔架,在其后部设有卷扬机,用以起吊桩和桩锤。桩架的高度决定着桩锤的冲击动能,因此桩架普遍较高。事故发生地的桩架约 15 米,共三节)。自 12 时 30 分开始至 13 时左右,打桩机已基本拆完,打桩机桩架倾放在架子上(与桩基相连处为第一节),相互间由 16 根螺丝相连接,此时桩架第二、三节悬空。此时陈其刚正在其下拆卸链条,桩架第二节与第一节处螺

  母突然折断,桩架直接砸在陈其刚肩头。

  现场工人当即拨打了 120,同时也通知了边顺明,后经翟福坦报告给当地派出所。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其送至海兴县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施工队未在桩架下做支撑防护。施工队在拆卸、放平桩架后,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在悬空桩架处增加钢管支撑,致使出现了悬空桩架与桩基的杠杆状态,在重力作用下,螺母折断,径直落下砸在此时正在其下拆卸链条的陈其刚身上,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桩机未经检测检验。边顺明所用水泥搅拌桩机是其购置的二手桩机,不能提供有效检测证明,施工前桩机未检查所连接桩架螺母是否存在松动、脱扣现象。

  2、陈其刚冒险作业。陈其刚安全意识淡薄,冒险在未做支撑防护的桩架下拆卸链条。

  3、施工队“三无”安全。翟福坦、边顺明身为该工程直接负责人,未经任何安全培训,不具备与该工作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施工队无管理、无规章、无措施。

  4、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从施工队进驻到事故发生,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进行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所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只重生产,无视安全。

  四、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邯黄铁路海兴段“4.17”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陈其刚。身为施工队机长,未严格落实“悬空桩架做支撑防护”的安全操作规程,冒险站在其下拆卸链条,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翟福坦、边顺明。组织非法施工,作为管理者未经安全培训,未建立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打桩机进行检验检测,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解散非法组织。

  (三)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翟福坦、边顺明施工队,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海兴县安监局给予 10 万元罚款的处罚。

  (四)王华刚,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导、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海兴县安监局给予其

  2 万元的罚款。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4.17”事故教训深刻,突出反映了建筑施工领域非法施工、违规发包分包等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度轻视,极不负责,致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无人抓、无人管、不会抓、不会管的现状。同时也暴露出行政监管工作存在着盲点和漏洞。在以后工作中,更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明确责任,细化管理、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一)住建部门要认真汲取 4·17 事故教训,开展建筑领域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施工、违规发包分包等违法行为,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用电安全管理、设备操作、安全教育培训,力促建筑安全上台阶。

  (二)黄骅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实行全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检查员工对“三项制度”的学习掌握和遵守落实。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更新陈旧设备,设置警示标志,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齐应急救援器材,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发包分包等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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